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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太“贴心”?法官觉得不对劲……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邹晴 黄超 编辑:廖轩仪 2024-02-04 15:44:3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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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邹晴 黄超 长沙报道

未领到案款却主动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措施,这么“贴心”的申请执行人引起了法院的注意。

近日,在宁乡市法院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中,为了尽快替申请执行人向某拿回30余万的案款,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针对被执行人秦某采用了线上查封冻结等一系列措施。

“法官,我知道秦某的房屋在望城法院被拍卖了,你把他的账户解冻了吧。”冻结秦某账户没过多久,向某便主动来到执行局要求解除冻结措施。

“我稍后就核实情况,但在没有领到案款前,建议您现在不申请解除措施。”执行人员告诉向某,冻结措施与请求其他法院协助执行并不冲突,希望向某能慎重考虑,但向某仍坚持提交了书面的解除申请。

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也重点关注着案件的进展。在获得望城区法院的协助后,执行人员顺利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秦某房屋拍卖剩余款项共计29万余元。

然而,在通知向某来执行局领取案款时,向某神色紧张,没有拿回案款的释然与开心,反倒看起来心事重重。

联想到前期向某坚决解除冻结措施的反常行为,执行人员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不寻常,于是让书记员拿来了诚信诉讼(执行)承诺书,严肃地告知了向某虚假诉讼的后果,并要求向某签署了承诺书。

不久后,被执行人秦某给执行人员打来了电话,他与向某两人因案款分配问题产生矛盾,秦某主动坦白了他与向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虚构。

执行人员随即开展调查,依据关联案件检索,他们发现了另一起被告为秦某的已撤诉民事案件。

两个案件虽然原告不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中转账记录的交易时间、转账金额、凭证号、收款方、收款账号、收款银行都完全相同。

得到此关键证据后,执行人员果断依据宁乡市法院《关于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宁乡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原来,秦某因在外欠债过多,为了筹措资金还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向某。向某自称可以帮助秦某售卖还未达到交易年限要求的房屋,并与秦某签订了房产委托售卖协议,协议约定房屋变卖后交给秦某75万元,超出部分由向某获取。

为了防止秦某不兑现承诺,向某便和秦某虚构了民事借贷关系,由秦某出具了一份30万元的借贷协议。之后,向某安排第三人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担心事发惹祸上身,于是反悔,该案撤诉处理。后向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近日,宁乡市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该起虚假诉讼案,被告人向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秦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近年来,宁乡市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宁乡市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积极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机制。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告知诚信诉讼义务,释明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同时,建立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形成了公安、检察、法院分工负责、沟通配合、程序有序衔接、制度共商共建的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格局,让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诚实守信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心中。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邹晴 黄超

编辑:廖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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