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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一周年:上海处罚化妆品“排毒”、萌娃代言等违法行为

来源:新华社 作者:周琳 编辑:刘郁蕾 2016-08-29 10: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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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上海8月28日专电(记者 周琳)记者28日从上海市工商部门获悉,新广告法修订并实施一年以来,上海工商部门查处违反新广告法案件424件,其中虚假广告、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和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案件多发。

  这些案件中,内容虚假、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违法使用易与医疗或药品等相混淆的用语,是广告违法的高发情形,合计占违反广告法案件总数的64%。

  例如,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在“高夫洁面乳”的网络宣传页面上,使用了“排除肌肤毒素、舒缓消炎”等内容,构成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被依法处罚款15万元。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介绍,此类违法情形多发于食品、化妆品,以及与健康相关的家电和生活产品的广告。事实上,属于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的,包括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祛瘀,都不可以在非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化妆品中,也不能出现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等口号。

  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案件也不少。例如,华智进修学校声称“年年首创最高通过率”“预测冲刺确保80%以上命中”,构成虚假广告,还违法使用“最完美的课程”“课程体系最全”“性价比最高”等绝对化用语,以及违法使用“确保一次通过上海公务员考试”的保证性承诺,被依法处罚款20万元。

  应钧介绍,新广告法的亮点之一,是从行为规范、权益声张等各个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例如,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少儿频道中不得发布酒类、化妆品、美容广告等一系列规制。因此,工商部门在执法时,也对未成年人保护内容进行了重点监控。

  “我们在执法中发现,一些培训机构、儿童品牌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明星儿童代言的行为,比较多发。”应钧介绍。例如,“哒哒英语”在自有网站广告中,使用了10名未满10周岁小明星的形象,以及这些小明星或其监护人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微博内容截图,包括小明星正在接受当事人英语培训的照片、对培训的肯定性评价等内容,构成利用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以及利用受益者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被依法处罚款40万元。

  应钧表示,对于一些仍然在广告中违法利用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企业,监管部门将高度关注,并严格依法查处。

来源:新华社

作者:周琳

编辑:刘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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