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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罪犯减刑更困难 减假暂信息全程向社会公开

来源:法制网 作者:周斌 李豪 编辑:刘露 实习编辑 刘郁蕾 2016-06-08 09:26:34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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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6月7日讯(记者 周斌 见习记者 李豪)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裁定书,对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这是时隔4年后黄光裕第二次获减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由于司法机关及时公开黄光裕减刑案,从立案公告到裁判文书均发布至互联网上,社会舆论普遍对黄光裕减刑11个月不持异议,对司法机关公开透明表示赞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评价说:“近两年来,司法机关对黄光裕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全程公开透明,不仅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也规范了减假暂工作,避免暗箱操作,维护了司法公正,提升了社会认同感。”
  
  限制三类罪犯减刑频率幅度
  
  5月3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挂出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黄光裕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6月获第一次减刑10个月,此次为减刑第二次,获减刑11个月。
  
  从2008年11月黄光裕被刑事拘留起算,在执行刑罚7年半后,黄光裕累计获减刑1年9个月。这与曾经存在的一些腐败官员“以权赎身”、有钱人“提钱出狱”现象大相径庭。
  
  裁定书详细阐释了黄光裕减刑的理由。司法机关内部人士归纳为四大要素,即黄光裕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财产刑执行完毕;两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这与一般服刑人员的减刑要求无异。
  
  顾永忠说,对罪犯的减刑工作,司法机关不能孤立地看其服刑期间的表现,而要综合考虑其是否真正认罪悔罪。在黄光裕减刑案中,司法机关裁定其减刑,不仅依据其服刑积分,还通过开庭审理听取证人证言,结合8亿元财产刑执行完毕这一情况,最终裁定减刑11个月。司法机关减刑工作规范化,有助于社会认同其裁定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说,按照相关规定,罪犯两次减刑间隔要满一年,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最多不超过两年。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其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两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零6个月以上。
  
  阮齐林说:“黄光裕属于三类罪犯之一,减刑要比普通罪犯更困难一些。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其减刑频率相对较慢、减刑幅度相对较小。这充分说明司法机关严格落实了中政委意见的要求。”
  
  不仅是黄光裕,实践中,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均被司法机关依法从严限制。比如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南勇,2010年1月被警方带走,2012年6月被判刑10年6个月,直到服刑近4年11个月后方获第一次减刑1年。
  
  阮齐林说,三类罪犯曾是违规减刑假释的重灾区,他们入狱服刑后,仍然可能通过影响力达到加快减刑或假释的目的,严格执行中政委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能够有效防范这一问题。
  
  减假暂信息全程向社会公开
  
  黄光裕减刑案、薄谷开来减刑案、刘志军减刑案……近两年来,一系列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减刑信息从立案、开庭到裁判文书,全程向社会公开。
  
  搜索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发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黄光裕减刑案件的公示》,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公示称,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光裕获得两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1年。公示期限为5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12月15日止。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法院举报。
  
  顾永忠说,服刑人员都可能涉及减刑问题,减刑案件量非常大,只有加大公开力度,倒逼司法机关规范减刑工作,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记者采访北京、山东、河南、河北等地法院了解到,自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各地法院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时限要求内将减假暂案立案信息、裁判文书等向社会公开。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减假暂案公开方面一直走在前列。衡水中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荀丽娟介绍说,去年,衡水中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995件,立案后均按法律规定在呈报减假监狱张贴公示、录入数字法院系统公开接受查阅、在全国法院减假暂信息网向社会公开。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裁判文书在生效后5日内通过全国法院减假暂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同步向社会公开。
  
  此外,对于三类犯罪,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等7类案件,衡水中院实行公开开庭审理。
  
  荀丽娟说,公开审理方式,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图章式、签批式的审理模式,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模式上来,提升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质效。去年,衡水中院建议退回减刑案件8件,与以往相比有所增多,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案件与调整减刑幅度案件与以往相比,均不同程度增多。
  
  阮齐林说,违规减刑假释是长期存在的问题,以至于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减刑假释程序进行公开,能够有效避免在这一过程中舞弊现象的出现,规范司法,促进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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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斌 李豪

编辑:刘露 实习编辑 刘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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