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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入侵他人网银盗取321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奚天宝 编辑:钟婷婷 2014-09-25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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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客王某利用木马程序入侵他人网银,从近百名受害者处共盗取321万元,9月23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网上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这名2009年曾攻击上海私车牌照拍卖系统的黑客,也因此再度落入法网。
  
  1989年出生的王某,系山东人,中专文化,为无业人员。2009年7月18日,王某和周某通过木马病毒软件操纵5000多台电脑,攻击上海私车额度服务网站的服务器,致使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私车额度拍卖活动被迫取消。王某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0年10月刑满释放。
  
  然而,王某重回社会后,并没有改过自新。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王某租借虚拟专用服务器和虚拟专用网络后,通过公用网络将木马程序从网络后台植入被害人电脑,当被害人使用该电脑进行网上支付时,木马程序自动运行,篡改收款方、收款金额,将被害人李某等98人的网银中人民币共计321万元转入一游戏平台为其所控制的游戏账户充值点卡、虚拟金币等。
  
  事后,王某将上述充值点卡等卖给他人套现,并将套现所得款在中国联通官网购买联通充值卡后再出售给他人,又将销赃得款在泰国通过他人换成泰铢。
  
  2013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从泰国将王某抓获归案。
  
  在法庭上,王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网络盗窃所用的支付宝、淘宝、QQ等都不是其本人的;IP轨迹比对方法不科学,IP轨迹即便相同也并非一人所用,本案没有木马源码和传播过程,没有证据确认木马程序是其所投放使用等等。王某当庭否认自己实施了本案的盗窃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而王某当庭辩称其没有实施盗窃犯罪的相关意见,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故王某的当庭辩解,不符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鉴于王某已着手实施犯罪,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富心振)
  
  ■法律释明■
  
  所谓“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定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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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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