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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速过快颠伤乘客保险并非逃责借口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奚天宝 编辑:钟婷婷 2014-09-16 09: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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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车速过快颠伤乘客保险并非逃责借口
  
  法制日报记者徐伟
  
  2013年4月18日,赵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客车从重庆市涪陵区到湖北省宜昌市。客车行驶至涪陵区李渡长江大桥时,因车辆速度过快且发生颠簸,赵某不慎颠至过道,腰背部受到损伤。经鉴定,赵某胸12椎压缩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赵某受伤后,先后在重庆市垫江县、湖北省葛洲坝中心医院等地诊治。
  
  事后,赵某要求客运公司支付相关损失遭到拒绝。客运公司认为,他们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应该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赵某赔偿。因双方未能对损失赔偿达成协议,赵某诉至法庭,要求客运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5万余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令客运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客运公司是取得从事旅客运输资格的单位,因此,赵某购票上车后,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即成立生效,客运公司未能安全地将赵某送达目的地,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赵某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客运公司认为其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赵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与赵某的旅客运输合同没有直接关联。客运公司向受害人赵某赔偿后,可依商业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对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间的商业保险合同,法院不予审理。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奚天宝

编辑: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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