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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园欺凌的“法”与“情”

来源:新华社 编辑:严欢 2016-12-29 09: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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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丁小溪、胡浩)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举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发布会,建议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界共同遏制校园欺凌和暴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面对禁而不绝的校园欺凌,如何明确“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如何让全社会共同行动,对校园欺凌说不?检察官和教育专家从“法”与“情”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如何界定“校园欺凌”“校园暴力”?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二小日前发生的“校园欺凌”一事引发社会热议,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行为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校方和家长曾在是否将此事定义为“校园欺凌”存在分歧。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认为,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校园欺凌事件指的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事件。

  史卫忠介绍说,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近年查办的校园欺凌案件具有什么特点?

  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

  二是在涉案主体方面,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

  三是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以陕西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纠纷占48.6%,经济、感情纠纷占37.5%。

  尽管引发校园欺凌的通常都是日常小事,但却不能将其当成“玩笑”一笑了之。

  “过去公众更加关注欺凌暴力对受害者身体层面的负面影响;而现在必须看到的是,欺凌暴力会在躯体、认知、行为、能力和情绪社会性等各方面广泛影响个体成长和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咨询师裴涛说。

  如何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

  检察机关在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时是如何平衡“法”与“情”的呢?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简要了解一下。

  [案例1]教育挽救“恶逆变”犯罪少年

  甘肃省某高三学生高某某看到同学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在网上发布,气恼之下,购买了溴敌隆毒鼠药投入本班饮用水的保温桶中,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检察机关了解到,高某某因性格内向,长期遭受同学的欺凌无法排解,故采取极端方式报复,遂聘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点评]本案中,高某某因遭遇长期的校园欺凌而产生严重心理问题,导致其最终采取极端手段,以暴制暴,由一名校园欺凌的受害人“恶逆变”为加害者。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心理干预,慎重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助其消除心理危机,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

  [案例2]“宽严相济”处理涉罪未成年人

  周某飞等6人因沉迷网络,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持刀威胁等方式,在重庆3所中学附近及网吧周边抢劫过往学生的财物。检察机关结合6人的年龄大小、是否持刀来区分其在抢劫犯罪中的主观恶性、作用大小,是否具备监管帮教条件等,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

  [点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园周边实施的抢劫犯罪,如何在教育挽救和惩治保障之间寻求平衡,是办理校园周边暴力案件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一方面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另一方面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

  学校和家庭应发挥何种作用?

  校园欺凌和暴力是一个社会现象,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石中英认为,学生欺凌问题首先还是一个教育问题。这一行为的发生本身说明学校中人际关系特别是学生间关系的变质,预示着校园人际关系特别是学生间关系的危机。因此,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不恃强凌弱。

  此外,史卫忠认为,学校应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注重家校沟通,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对于家长,裴涛建议,要从源头上防治孩子欺凌暴力行为的养成。从法律上说,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从心理行为上说,父母是孩子模仿学习的第一对象。因此,家长首先要树立对欺凌暴力的正确认知,掌握合理的应对方法,成为孩子合格的榜样。

  史卫忠认为,家长要与孩子多沟通,尽早关注并发现孩子的异常,及时干预。当孩子不幸受到伤害时,要冷静处理,既不要漠不关心,也不要反应过度。一切要从恢复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状态出发,与学校和对方家长进行沟通,理性解决。

  裴涛说,学生欺凌的防治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仅要给施暴者以强烈的暗示——欺凌暴力必将无处容身、无所遁形;更要给广大少年儿童和家长极强的安全感和力量,让未成年人在积极平和的心态中健康成长。

来源:新华社

编辑: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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