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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开庭:私厨诉求确认劳动关系

来源:正义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刘郁蕾 2016-08-10 09: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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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劳务”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兴劳务提供形式,专车代驾、家政保洁、家电清洗、厨师、建筑工人等大量劳动密集型职业纷纷使用APP平台提供服务。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与加入平台的劳动者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

  原告孙先生起诉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快信息),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加班费2万余元,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私厨诉“好厨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2014年4月15日,孙先生供职于乐快信息旗下的“好厨师”APP平台,每月工资5000元,岗位为厨师,每天工作时间为10时至18时。

  由于乐快信息与孙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安排休年假等,并在2015年10月28日与孙先生解除了协议,孙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乐快信息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5.2万余元,并补缴社会保险。

  仲裁期间,乐快信息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商务合作协议,孙先生通过“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均由孙先生自行掌握,他不坐全班,也不接受公司管理。孙先生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裁决,以孙先生与乐快信息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孙先生的仲裁请求。

  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孙先生将乐快信息告上了法庭。另有林先生、郑先生、邓先生、赵先生、白先生、郭先生等6人,也以相同事由将乐快信息起诉至朝阳区法院。该院依法合并审理。

  原告:合作协议不能推翻双方劳动关系事实

  白先生介绍,在入职前需厨师通过面试,如果没有厨师证则要求现场试做一个菜,得到经理认可并经过入职培训和考核后,就可以正式上班。每天早上九点前厨师需要去公司报道,由店长决定派单,派单后厨师不能拒绝,如果拒绝会扣工资或被开除。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是5000元,提成是每笔单费的50%,公司每月15日发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含保底工资和提成。而没有接到派工单的厨师,需穿上工服去街上发传单。

  “厨师需要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他表示,有的客户在网上完成支付,有的客户支付现金,厨师拿到现金后需要交给公司。客户可在“好厨师”APP上进行评价,一个月有3个差评的厨师就要被开除。如果客人对订单评价不满意,厨师也会被扣除50%的提成。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法律冲突,应以法律为标准。”孙先生等七人的代理律师强调,乐快信息虽未与孙先生等七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合作协议也不能推翻双方为劳动关系的事实。

  被告:APP是为方便厨师接单

  乐快信息的代理律师介绍,乐快信息与厨师签订的协议,约定了双方是商务合作关系,其无须接受公司的管理,与公司也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根据协议,双方的合作方式是客户要求上门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由厨师自行收取,不交给公司。公司没有相关调派情况,也不进行劳动管理和考勤管理。

  他表示,厨师的接单方式有抢单也有派单,两种方式并存,厨师可以拒绝。厨师不需要坐班,固定点是为了方便他们拿材料工具。客户下单后公司电话派单,APP偶尔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就人工派单。公司没有工作量要求,也没有最低接单数量限制,菜品的奖金对半分。公司也没有奖惩,只在协议中约定了客户给差评后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关系,对客户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损害赔偿个人负责。

  “原告不需坐班,只是作为厨师给客户上门服务,公司也没有奖惩,这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APP的存在,也是为了方便厨师更好的接单,为更好的完成客户服务。”该代理律师说。

  本案未当庭宣判。(见习记者 周凌如)

来源:正义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刘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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