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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狗”遭“人肉搜索” 救助动物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刘郁蕾 2016-08-09 09: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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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用曝光当事人信息的方式达到制止虐待动物的目的,这种行为属于以暴制暴。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对社会、对潜在的领养人会产生负面影响。这种方式给侵权行为道德正当化的借口,不利于培养守法的社会风气。

  近日,微信、微博平台上出现一段山东威海“虐狗”视频,内容为一辆灰黑色越野车将一只小狗拖拽致死。这段视频出现后,当事人及家人个人信息被“人肉搜索”后曝光到网上,大量网友线上、线下声讨。

  在微博微信平台上,类似事件并不罕见。

  保护、救助小动物无可厚非,但以保护救助之名进行“人肉搜索”,这种做法应如何看待?

  “虐狗”遭“人肉搜索”

  近日,微信、微博平台上出现一段山东威海“虐狗”视频。视频中,一辆挂鲁K牌照(隶属山东省威海市——记者注)的灰黑色越野车尾部系着一条绳子,绳子的另一头拖拽着一只狗。

  越野车行驶一段距离后,遭拖拽的狗停止奔跑,被拖行在道路上,身后留有清晰血迹。记者注意到,视频中清晰显示车辆车牌号。爆料网友称,越野车被路过的其他司机逼停,狗的爪子已经血肉模糊,小狗被拖拽致死。

  网友发布视频后数小时,越野车机动车登记信息被网友曝光。此后,车主的真实姓名、照片、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工作地点以及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被网友一一公布,在微博、微信平台大量转发。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这些信息仍然能被搜索到。

  当事人和家人的电话号码被公布后,不少网友在评论区晒出自己的短信截图,内容多涉及辱骂、人身攻击、威胁等词汇。

  在网友大量转发指责当事人“虐狗”行为时,一名自称是与车主家人相识的网友发布消息称此事“事出有因”,并解释称,“这只狗得疯狗病,早上把人咬伤,准备将它安置在其他地方,但狗又不上车,所以才开慢车拉着跑”。

  这番解释似乎并未让事件平息,网友线上“人肉”未停,线下“声讨”来袭,有当地网友称要去车主家围堵。

  8月2日,当地警方针对此事发布通报称,已将车主及现场4名有过激行为的人员带至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审查。

  “在这一事件中,网友公布的车主及家人的相关信息,无疑是个人隐私信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法律专家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都提及,侵犯公民隐私权可构成民事侵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人肉搜索”频现

  记者在一个流浪动物救助人的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一则转发的“人肉通缉”。救助人称,男孩子领养救助的小猫时签过领养协议。救助人回访时得知,男孩和女友分手后,将小猫给了女友。男孩没时间将小猫送回救助人处,也不发小猫照片。这条信息配了一张男孩的照片,标注了其姓名和手机号。

  记者发现,引发网友“人肉搜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小猫、小狗被主人或领养人虐待致伤、致死;领养人对领养的动物不负责任转给他人或二次遗弃;车辆撞伤撞死小动物后径直离去;小猫、小狗被疑似肉食品加工者偷捕等。

  记者总结发现,微博、微信中曝光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照片、姓名、手机号、微信号、车牌号、身份证件、聊天记录截屏、当事人居所大致位置等。曝光程度不尽相同,一般含有其中两项以上。一些信息中含有“求继续人肉”“人肉他”“求转发”“帮我转”等内容,并伴有人身攻击的字句。

  参与转发的网友抱着怎样的心态?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网友借此对虐待动物者表达愤怒,希望借此进行道德谴责,甚至启动法律追责程序;也不排除有些人纯属于看热闹的围观者心态。

  “很多爱狗的人都会认为这种事件过于残忍,抱有谴责的心态。”朱巍说,从一个侧面看,虐待动物是一种负能量,网友用转发的方式谴责是一种表达爱心的正能量。从另一个侧面看,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

  湖北武汉律师曹继宏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格式固定,图片识别技术也比较成熟,上传此类个人信息是否可能由网站设置事前审查机制?曹继宏和郑宁都认为,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网络平台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对于可能侵权的行为进行提醒或过滤。

  曹继宏认为,在用户登录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时,网站可对网友行为后果、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设置提示、告知的事前机制。

  信息无法核实存风险

  在微博上,记者看到一个动物救助“反转剧”。

  有网友在微博平台上晒出3张照片,照片里能看到3只狗从关闭的大铁门缝里探出头来。发布者称,工厂里没有人,狗没人喂又出不来。发布者请好心人来喂食,并请网友帮忙转发。照片配文中写明拍照地点为天津两条街道的交叉口工厂内。

  天津某流浪动物救助团队对这条微博帖核实后发布一条“反转”帖称,爱心人士联系房主核实根本不存在狗挨饿受虐待的情况。原信息中的地点为五大道附近,根本不是工厂区,而是“豪宅区”。“各位爱心人士在宣传救助之前,先弄清楚情况,不要给别人的生活带来干扰”。

  “有爱心没有错,但是爱心泛滥的时候,也请带上理智。”有网站转发微博并如是评论。

  在曹继宏看来,网友面对此类信息时,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此类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名誉等内容,对当事人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网友在转发过程中,一定要慎重,不要随便转发,避免没核实清楚侵犯他人的相关权益”。

  “不久前网络上另一起‘人肉搜索’事件中,以被侵权人自杀的悲剧告终。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行为人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曹继宏进一步补充说,很多网友“人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甚至隐私信息,若当事人的生活受到影响或者精神受到损害,甚至出现自伤、自杀后果,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表达正义不能以暴制暴

  “‘人肉搜索’本身是中性的,是一柄双刃剑。”郑宁告诉记者,有人用这种手段促进公共利益,有人则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在采访中,朱巍提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了“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这一除外条款。他解释,以往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大多是针对在互联网上公开公布、举报腐败、违法行为。

  虐待动物算不算违反公共利益?朱巍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虐待动物持一种谴责的心态。虐待动物违反了善良风俗,违反了国内外动物救助、保护组织长期宣传的理念,所以虐待动物的行为也有可责之处。针对流浪动物或家养宠物,我国尚无专门立法,它们从法律上讲属于物权法中“物”的范畴。从目前的立法来看,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能达到违反公共利益的程度,值得商榷。

  网友用曝光当事人信息的方式达到制止虐待动物的目的,这种行为属于以暴制暴。在采访中,朱巍和郑宁都持这一观点。

  郑宁认为,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对社会、对潜在的领养人会产生负面影响。“这种方式给侵权行为道德正当化的借口,不利于培养守法的社会风气”。

  此外,郑宁认为,法治社会的基本态度是推动立法,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制裁。在立法尚未出台之前,可以通过社会自律、道德约束等其他途径对小动物进行保护。对此,朱巍也持相似观点。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刘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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