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17日讯(通讯员 彭钰琰)发生了侵权行为后,被侵权人用医保报销了部分费用后,侵权人还需要赔偿吗?近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强、小军均为某中专职校学生。某日,小明用“尼泊尔”军刀追逐并挑衅小强、小军,小强、小军心生不满,便约小明至门卫室对小明进行殴打,小军右手持折叠刀朝小明的腹部扎了两下。后扭打的三人被学校老师劝服,老师发现小明腹部受伤,将小明送至医院治疗。小明因伤住院治疗19天,同时导致其疾病复发。后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小军、小强及二人法定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6995.95元。
小强、小军及其法定监护人辩称,小明系事先挑衅、追逐方,其存在过错。学校则辩称小明医药费已经通过医保予以报销,应当扣除医保报销的部分。
小明与同校生小强、小军发生矛盾后被二人刺伤,作为未满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侵权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职责,现对其学生安全管理不到位,亦存在一定过错。而该案发生系原告小明持“尼泊尔”军刀与二被告进行追逐并对其言语挑衅,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原告小明医疗费用部分,原告小明因被告小强、小军造成的损伤,其产生的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医疗统筹报销属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案涉部分医疗费虽已由医保报销,但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机构可向原告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部分予以返还。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由被告小强、小军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明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并以此予以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被侵权人小明住院医疗费中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是基于其缴纳医疗保险而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该部分系医疗保险政策救济,并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并无不妥。
那被侵权人可以医保、侵权赔偿“两头拿”吗?答案当然是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获得赔偿后,应当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应当由第三人赔偿的部分。如果个人拒不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被侵权人享受社会保险福利保障的同时,也要依法理性维权,切勿试图隐瞒医保报销事实或拖延退款哦!
来源:时刻新闻
作者:彭钰琰
编辑:曹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