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怀化报道
一辆车冲进塘里,赔出十万余元。
近日,怀化市新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一辆私家车深夜失控冲进路边鱼塘,导致鱼群大量死亡,鱼塘主索赔10余万元。但让人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其中一大部分损失,理由是“污染”和“停业”等内容在合同中属于免责范围。
面对司机、车主、两家保险公司,鱼塘主到底能不能拿回这笔赔偿?
事情发生在一个深夜。
庄某驾车行至新晃县某镇一钓鱼场附近路段时,突然操作失误,整辆车冲进了鱼塘。车辆随即沉入水中,机油、汽油等有害物质泄漏,很快污染了水域,鱼群接连翻肚、死亡。
好在没有人员伤亡,但鱼塘主刘某看着满塘狼藉,欲哭无泪。经评估,此次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鱼获损失近3万,污水需要处理,塘底还要清理淤泥重新进水,加上停业和租金损失,刘某将庄某等人告上了法庭。
根据交警认定,驾驶人庄某对事故负全责。车辆登记在他朋友罗某名下,当时系借用驾驶,庄某具备合法驾照。该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
案件进入审理后,乙保险公司拒赔“污染”“停业等间接损失”相关费用,理由是这些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且相关条款已加粗、加黑提示,车主在投保时也已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条款中将“污染”与战争、核辐射等重大灾难性事件并列,通常应指难以人为控制的重大污染。本案是车辆事故导致油料泄露,远未达到前述“污染”标准,属于交通事故后果,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根据鉴定,鱼塘主的直接损失包括鱼类死亡、池水处理、清运淤泥、打捞死鱼等共计约8万元,应由乙保险公司赔偿。间接损失包括停业损失、租金损失,共计2.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履行提示义务,因此不在赔付范围内,应由驾驶人庄某个人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财产损失2000元;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直接损失8万余元;驾驶员庄某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其中涉及的保险理赔、责任划分等问题具有较强典型性。”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和群众,投保细看条款,购买商业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尤其是加粗、标黑部分,清晰知晓保险保障范围和免责情形,避免后续理赔纠纷。分清损失类型,保险主要赔付直接财产损失。像停业损失、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一般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通常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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