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旧套路失灵!最高法新规叫停社保缴纳“潜规则”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谢菲儿 编辑:孙婧紫 2025-08-05 16:30:24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谢菲儿 长沙报道

“不交社保工资高一点”“保险费折现发给你”……你是不是也曾听信这些“话术”?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明确:即便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该承诺亦属无效。该解释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这一规定,直击多年来用人单位逃避社保的“灰色操作”,正式亮明态度:社保义务,没得商量!

案例直击:保险补贴≠社保缴纳

新规出台前,湖南衡阳就有一桩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某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员工离职后提起仲裁并胜诉。

2020年12月,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示工资“由基本工资、保险补贴、加班工资组成”。此后,公司每月向周某发放补贴,但从未缴纳社会保险。

三年后,周某以“公司违法不缴社保、不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加班费。

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周某的请求。

该科技公司不服,将周某告到法院,他们认为,周某主动离职,签合同时说好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补贴。公司也按合同每月发放了社保补贴,为什么还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虽然科技公司与周某有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周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该公司服判息诉。

律师解读:堵死“意思自治”这条路

从以上案例不难发现,此前,社保缴纳一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劳动法上写得明明白白。但过去,总有用人单位私下搞“小动作”,有的支付现金补贴取代社保缴纳,有的甚至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承诺书”。

而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这条新规最关键的突破,就在于彻底堵死了‘意思自治’的空子。”湖南国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新发表示,“不管是单位强迫、员工‘自愿’承诺,还是双方签字画押的协议,只要是为了逃避社保,都是无效的。”

不过卢新发也指出,并不是所有不缴社保的情况都违反该规定。

比如“停薪留职”期间,劳动者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新单位无需缴纳社保;非全日制用工中,单位只需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与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不缴社保。

那么,劳动者遇到那些不缴社保的“坑”,该怎样维权?

卢新发建议,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如果因此待遇受损,还可向法院起诉索赔。此外,拨打12333热线举报也是维权的好帮手。

同时,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都是维权的关键证据,都需仔细保存。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谢菲儿

编辑:孙婧紫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pf.rednet.cn/content/646942/97/15181343.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