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13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彭剑辉 李豆豆)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拉扯摔倒,牙齿受损却没有达到伤残等级,还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罗某、周某1、周某2均为永州市零陵区某小学学生,事发时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天课间,周某1、周某2在学校走廊多次对罗某进行拉扯、拖拽,这一危险行为持续数分钟。期间,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导致罗某摔倒受伤。
事故造成罗某两枚上前牙冠折、下唇贯穿伤。经司法鉴定,罗某的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但受损牙齿需要进行根管治疗及桩冠修复,单枚费用2400元,两枚共计4800元,且约每10年需更换一次,预计需修复6次。
罗某家属认为,牙齿损伤不仅需要长期修复,还对其身心造成影响,遂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1、周某2实施拉扯、拖拽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两人均为未成年人且无个人财产,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同时,学校在学生课间活动期间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法院认为,罗某受伤时年仅10周岁,正处于身心发育的重要阶段。牙齿损伤具有不可逆性,后续还需长期周期性修复,对其生理功能、外观容貌及心理健康均会产生持续影响。
据此,法院依法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纳入总损失范围。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并不以是否达到伤残等级为唯一标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只要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就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成长发育阶段受到不可逆的人身损害,即使未构成伤残,也可能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同时提醒,校园安全离不开多方共同守护。学校应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家长也应引导孩子规范行为、学会自我保护。一旦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监护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彭剑辉 李豆豆
编辑: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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