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13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刘妙 黄洁琼)商家口头承诺“租满十个月送车”,等消费者租期满准备提车时,却被告知只送车架、电池还要继续租,这样的“哑巴亏”,消费者该不该吃?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车租赁消费纠纷案件。
2024年7月,消费者万女士通过微信与某维修站员工洽谈电动车租赁事宜。该员工向她明确表示:“这台车4个月起租,租满10个月就送给你,车就是你的了。”
在这一“送车”承诺的吸引下,万女士当日通过平台与该维修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按照对方指引,又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池租赁协议。
此后10个月,万女士一直按约支付费用,共计支付车架租金3000元、电池租金3069元,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然而,当租期届满,万女士前往维修站要求兑现“送车”承诺时,却被告知所谓“送车”只指赠送车架,电池仍需继续租赁或另行购买。
万女士认为,该维修站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将维修站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维修站员工在合同订立前作出的“租满十个月送车”承诺,是促使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重要原因,该承诺对经营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日常理解和一般交易习惯来看,“送车”应当理解为交付可以正常使用的完整电动车,而电池作为电动车的核心部件,理应包含在内。被告在明知电池需要另行租赁的情况下,却未对消费者作出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导致消费者对交易内容产生误解,存在明显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万女士交付完整可使用的电动车(含电池)。如无法交付,则应支付电池等价款3500元,并返还无依据收取的300元费用。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促成交易过程中作出的口头承诺,同样可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事后以格式条款未约定为由逃避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面对“以租代购”等新型消费模式时,应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并尽量保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经营者则应如实告知涉及消费者核心利益的重要信息,杜绝模糊宣传、事后推诿,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刘妙 黄洁琼
编辑: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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