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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官司打赢了,钱却拿不到?律师这样说

来源:红网 作者:贺露燕 吴思静 编辑:肖肖 2026-02-03 10:28:0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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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2月3日讯(记者 贺露燕 吴思静)近日,一位长沙网友在《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工伤保险赔偿相关问题。该网友所在用人单位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其本人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共计9.5万元,但因用人单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判决陷入“执行难”困境。该网友询问,能否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笔费用?

此类问题在劳动争议中颇具代表性——当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工伤待遇时,劳动者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工伤保险基金是否能为用人单位“兜底”?用人单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劳动者维权是否陷入“死局”?

对此,湖南厚邦律师事务所李华彦律师表示,工伤保险基金很可能无法对这笔9.5万元的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待遇进行先行支付。原因在于,这两项费用依法属于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而非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定支付范围。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主要保障的是本应由基金支付的待遇,并不能替代用人单位履行其自身的法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由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拒绝支付待遇的,基金可先行支付。但本案用人单位已参保,不符合此情形。

虽然基金支付路径可能走不通,但劳动者仍可争取权益。李华彦律师建议,劳动者可持续关注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积极查找其应收账款、生产设备、车辆等可执行财产线索,一旦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此外,劳动者还可通过以下方式推动执行进展:

向法院申请调取用人单位近三年银行流水,追踪资金实际流向;向税务机关申请调取用人单位发票开具信息,掌握其收款情况;依法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出境;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核查股东出资情况,若存在未实缴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则可依法追究其补充赔偿责任。

在用人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劳动者可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及终结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前往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政策咨询。虽然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社保机构在此情形下的支付义务,但部分地方在实践中存在灵活处理机制。

若因工伤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劳动者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工会组织或街道(乡镇)咨询社会救助政策。符合条件者可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帮扶措施,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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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露燕 吴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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