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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路上多次被狗追咬,狗主人拒绝负责”,尹兰英律师支招维权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作者:红网记者 编辑:redcloud 2026-02-01 13: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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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报

1月,红网《百姓呼声》《消费维权》栏目联动律师共为106位网友提供线上法律咨询。其中,网友较为关注的文明养犬、预付卡纠纷、道路运输等相关问题,均得到了律师的积极解答。

留言选摘

01

友“rsv1wjx留言:本人办理了常德某健身房的全店通用年卡,主要因其宣传“恒温泳池”才购买,目的之一是为避免单店闭馆或人多不便。今年1月1日,该健身房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关闭了柳叶湖分店游泳馆;1月19日,更将市区所有游泳馆全部关闭。办卡签约时,对方从未告知每年恒温泳池会关闭近两个月,如今冬季正是使用需求较高时,对方的做法严重影响我的会员权益。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回复: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您所办理的是全年通用的年卡,商家依法有义务保证您在一年内享有相应的消费场地使用权,以保障您合同权利的实现。目前商家无法提供约定服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在法律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商家拒不退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维权。

02

网友“另生”留言:我是一名货车司机,近期,由于货主上货时在货车上放了一两件非“绿通”的货物,导致我被收费站工作人员查到,要缴纳四倍罚款,我认为不合理。

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徐玉莲律师回复:

根据绿通优惠通行的政策要求,车辆装载货物应属《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且车辆核定装载重量或者容积达到80%以上。如果您同意货主混放非绿通物品,从而使车辆核定装载重量或者容积达到80%以上以享受绿通优惠通行政策,则主观目的上存在违规,且客观上实施了违规的行为,应当接受处罚;如果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货主私自放了非绿通产品,导致您在走绿通时被处罚,则可以根据您和货主之间的运输合同,以其违约要求他赔偿您因处罚导致的损失。

03

网友“淑淑”留言:我家住张家界,孩子在晚上回家途中被一户人家放出的狗追咬数分钟,当时四下无人,孩子受惊大喊也无人理会。次日我找到狗主人交涉,对方态度嚣张,拒绝负责。此后,我每天接送孩子,多次见到该狗被放任在外。期间,我的孩子和丈夫又分别被狗追咬。我们已两次报警,问题却始终未解决。
湖南宇元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回复:

根据《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和查处犬只扰民、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您所碰到的该类纠纷一般来说属于公安部门管理的范畴,但是由于目前无法查清该户的行为是否构成“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故公安也无法对该问题进行直接处理。您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尝试解决您的问题。

第一步,系统性收集与组织证据。

有效的证据是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关键,请围绕以下重点进行收集。

1.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拍摄该犬只在养马踏四巷公共区域未拴绳自由活动、追逐或狂吠的清晰视频或照片,特别注意体现时间、地点。

2.证明危害持续性的证据。整理您此前两次报警的记录(最好有接警回执或记录下报警时间、出警人员信息),以及您与狗主人沟通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

3.证明损害后果的证据。记录您孩子因此事产生的恐惧、焦虑、失眠等心理影响,如有必要可进行心理咨询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步,向法定主管部门正式提出诉求。

此类事件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公安机关是处理此类治安违法行为的核心与首要责任部门。

建议您携带全部证据前往属地派出所,或通过公安局的督查、信访渠道进行书面举报。明确要求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狗主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此外,根据《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若案涉犬只不符合《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可以就该问题向公安机关反馈举报。

若该行为持续对孩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咨询律师,考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何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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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作者:红网记者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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