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评论员
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决认为该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审判决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备受关注的孙小果再审案终于迎来公正判决的最终结果,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没有缺席。
1998年,罪恶昭彰,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的孙小果,奇迹般地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在实际服刑12年零5个月后被释放。出狱后的孙小果不知悔改,再次涉黑犯罪,成为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和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大要案。毋庸讳言,孙小果死里逃生再次犯罪的经历,伤害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只有严格依法再审孙小果案,才能彰显法治精神和法治力量,才能树立社会的法治信心,构建公众的法治信仰。
孙小果案再审,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1997年4月至6月期间,孙小果以劫持、威胁等方法控制被害人,并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对两名未成年少女、一名幼女实施强奸。同时,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孙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致伤3名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价后,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这样的判决体现了罪刑法定、罚当其罪的法治原则。
孙小果案再审,依法维护了被告人、证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依法维护人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孙小果案再审期间,一方面法院依法保障了孙小果的知情权、辩护权;另一方面法院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也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证人和被害人的隐私部分,采取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依法维护了被告人、证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彰显了法治的公平公正。
孙小果案再审,彰显了中央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和意志。了解孙小果案的人都知道,孙小果案并非是一个案件,而是一个系列案件的通称。围绕着孙小果犯罪事实,演生出孙小果涉黑犯罪案,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以及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而这些案件都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毫无疑问,孙小果案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战果,正是扫黑除恶让孙小果落入了法网,并顺藤摸瓜揪出了其背后的一系列重大犯罪。孙小果案的查处再次雄辩地证明了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必要性,证明了扫黑除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纵容的彻底性;证明了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决性;也证明了扫黑除恶依法办案,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的重要性。此案的依法查处向全社会传递了中央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
从孙小果涉黑案的判决,到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的判决,再到今天孙小果案再审的判决,孙小果系列案的依法公正审理树立了社会的法治信心,推动着法治的昌明进步。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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