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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说“典”法|遛狗不栓绳酿车祸 谁为“爱狗自由”埋单

来源:红网 作者:陈奥男 易俊伊(实习记者) 编辑:孙婧紫 2025-05-28 22:18:24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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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五周年。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深刻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值此民法典宣传月之际,红网政法工作室结合民生热点,梳理五大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问题,并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权威解读。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陈奥男 实习记者 易俊伊 长沙报道

“我家狗很乖,不用拴绳!”

很多狗主人认为自家的狗很守规矩,外出不用牵绳。可是当宠物犬未受绳索束缚,在外肆意奔跑,猝不及防闯入了行人或者车辆的行进路线,造成人员意外受伤时,责任该如何界定呢?

遛狗不栓绳引发事故 狗主人难逃责任

2023年,在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谭某夫妇饲养的狗在未拴绳的情况下跑向路人陈某。陈某因受其惊吓,为躲避跑入机动车道,被林某驾驶的轿车碰撞身亡。法院经审理判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谭某夫妇作为其犬只的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对陈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无独有偶,同年4月,湖北的王某为了避让突然从路边窜出的小狗,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李某承认这只惹祸的小狗确实是自家所养,但声称小狗并未与王某的电动车发生实质性接触,认为王某骑车速度过快,因此拒绝赔偿。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李某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无直接接触也可能担责?律师:惊吓、避让均算侵权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律师刘宇。

对于“遛狗不牵绳引发交通事故、狗主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刘宇认为需要分情况讨论,一般来说,狗主人会面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不仅指身体直接接触所致伤害,比如撕咬、抓挠、扑倒等,也包括无接触伤害,比如犬只嗅闻、吠叫等导致被侵权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从而诱发的损害,此时饲养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受伤的行人或者驾驶员是否需要担责?法院判例给出答案

在发生在江苏扬州的某案例中,张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经过黄某家门口,被黄某的宠物狗撞倒,致使手腕骨折,头部受伤。事情发生后,双方就治疗费用意见分歧过大,多次协商无果,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定本案中,黄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做好安全措施,致使犬只挣脱拴狗链突然从门内窜出,造成原告张某摔倒受伤,具有较大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在被告住宅外的公共道路上通行,在行驶过程中,未仔细观察及预判突发状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按以往案例分析,如果因遛狗未拴绳引发车辆避让或撞击导致人员受伤,狗主人通常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即使驾驶员存在一定过错(如超速),法院可能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狗主人的责任,但也不会完全免除。

记者手记:

在现代都市生活中,“汪星人”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情绪价值和温馨瞬间,但即便经过驯化,其本身还是有一定的危险性、攻击性,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例不在少数。当“爱狗自由”遇上“公共安全”,我们不得不思考,狗主人的权利边界在哪里?

城市养狗本质上就是一种有限制的自由,而非绝对权利。“铲屎官”既然选择了对这个小生命负责,也要尽到相应的养犬义务。当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威胁到他人安全时,这种自由也必须让位于法律法规与公共安全。

一根牵引绳,既能保护爱犬的出行安全,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真正的爱狗不是放任自由,而是通过牵绳等方式主动防范风险,不要等到事故发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追悔莫及。这种保护既是对他人的负责,更是对爱犬的呵护。

养狗,不仅仅是个人爱好,更是一份社会责任,人犬和谐的城市文明图景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来源:红网

作者:陈奥男 易俊伊(实习记者)

编辑:孙婧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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