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5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邹晴)卤粉因其独特风味深受食客喜爱,其中,“统桶发卤粉王”在卤粉爱好者中颇具口碑。但品牌打响,也容易被“蹭名气”。
近日,宁乡法院审理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去年,宁乡某小吃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门店招牌、装潢、宣传物料及线上推广中大量使用“统桶发”商标标识,让消费者误以为这是“统桶发”正规加盟店,后被“统桶发”商标所有人湖南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定,某小吃店与某餐饮公司注册的多个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或者相似。某小吃店在店招上、店内冰柜宣传物料上、线上宣传图片中使用的商标标识及地图中使用的定位名称与某餐饮公司的多个注册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方面一致或基本一致,构成商标相同或商标近似。
同时,某小吃店在互联网地图中设置的定位名称,并上传与某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作为店铺门头照片,其目的是让相关公众可以通过搜索知晓店铺的存在并指向其服务,对相关公众而言均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均属于商标性使用。
法院认为,某小吃店在同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某餐饮公司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价值、某小吃店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某小吃店承担的赔偿金额为27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商标侵权的核心标准是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在本案中,某小吃店使用的一些标识与某餐饮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有些标识虽只改动一字,但字形、读音高度相似,仍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合法使用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应主动避让他人注册商标,避免“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如加盟需取得授权,自行设计标识应避免与他人商标“形、音、义”近似。若收到侵权通知,需全面停止使用侵权标识,不可“表面应付”。同时注意自身权利保护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留存使用证据,发现侵权行为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邹晴
编辑:王媛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