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易某系某镇财政所系统管理员,2018年至2022年间,易某利用镇财政所系统管理员身份,通过篡改惠农系统内农户信息和账户信息,侵吞国家惠农补贴款。同时,易某串通熟人马某、徐某和何某明三人,让三人提供本人及他人名下39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及身份证号码,先后多次将5,625,880元国家惠农补贴款打入39个银行账户,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偿还易某所欠三人债务,剩余部分据为己有。在分次收到国家惠农补贴款5,625,880元后,抵扣易某所欠三人债务,马某将剩余90,997元转给易某的微信账户,徐某将剩余1,420,250元通过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或现金方式支付给易某,何某明将剩余759,923元转账至易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调查与处理】
易某贪污案由某镇纪委移送线索,县监委于2022年8月19日对易某立案调查。在调查该案过程中,县监委发现易某贪污的资金大量转入他人银行账户。针对此情况,监察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进行会商,一致认为,马某、徐某、何某明明知是贪污资金而提供账户予以转移,通过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或现金方式将贪污资金支付给易某涉嫌洗钱犯罪,应同步对三人洗钱行为进行侦查。2022年8月31日,县公安机关对马某、何某明立案侦查,2022年9月15日,县公安机关对徐某立案侦查。立案后,检察机关派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方向正确、取证有效。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通过审查案件与公安机关对三人洗钱行为的数额认定进行了多次探讨,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023年2月9日,县人民法院对马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3年3月16日,县人民法院对徐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23年4月3日,县人民法院对何某明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3年4月19日,易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易某利用镇财政所系统管理员身份,通过篡改惠农系统内农户信息和账户信息,侵吞国家惠农补贴款,构成贪污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马某、徐某、何某明明知是贪污资金而提供账户予以转移,犯洗钱罪。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本案中,马某、徐某、何某明犯洗钱罪的判决先于易某犯贪污罪的判决。
【典型意义】
1.贪污犯罪与洗钱相伴相生,贪污犯罪资金藏匿和转移的性质决定了贪污和洗钱的关系极为密切。开展反洗钱工作,监测异常和可疑资金的流动,有利于遏制腐败动机、提高腐败代价,追缴腐败所得。本案中,监察机关在发现易某将贪污资金大量转入他人银行账户后,主动收集并将洗钱犯罪证据移交公安,并牵头组织与公安、检察院、法院、人民银行五方会商。在监委侦查易某贪污罪同时,公安机关对马某等三人洗钱罪侦查,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参与洗钱数额认定。由于多方共同努力,上、下游犯罪事实在短时间内查清,并且洗钱罪先于贪污罪判决。
2.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守住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坚决不能成为“洗钱”环节中的一份子。要对他人提出的要求加以甄别,切勿受亲戚朋友之托碍于情面或受利益诱惑,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号等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切勿使用本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勿当洗钱“工具人”。本案中,马某、徐某、何某明受利益诱惑,明知是贪污资金而向易某提供账户予以转移,犯洗钱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分行
编辑:邬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