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 | “复议+调解”组合拳 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 编辑:邬璐明 2025-03-24 15:03:35
时刻新闻
—分享—

【案情简介】

吴某为A公司员工,吴某离职后A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转出,导致该员工社保断档无法在新单位接续,影响个人社保待遇,与A公司沟通无果后该员工情绪激动,矛盾一触即发,随即将A公司投诉至12345市长热线。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下达社保费征收文书,公司不服,认为自2015年起公司便未实际经营、未开展业务,公司既无专职财务也无专职出纳,才致使吴某离职时未办理社保转出造成公司社保数据的欠缴,A公司对欠缴的社保费数据不服,于2024年3月2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调查与处理】

芙蓉区局法制科接到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及文书进行审查,决定同日予以受理。经过对案情的了解,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保费是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依法对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下达催报催缴通知是法定职责。

本案焦点中申请人对社保费的核定有疑问等问题,区局法制科发扬复议调解前置精神,一是内部组织座谈沟通,找源头法制科剖析案情后积极联系社保科和主管税务机关,了解社保费征收相关政策,经过反复沟通和协调,组织申请人、社保科、主管税务税机关所座谈,沟通了解案情的焦点,通过政策宣讲为申请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外部协同解答,去疑惑 联系区社保局、医保局解答申请人相关疑问、帮助申请人核实相关数据,核实无误后由申请人补交单位缴纳部分,为吴某办理社保转出,最终解决了吴某个人社保待遇问题和申请人欠缴社保费的问题;三是优先调节争议,化矛盾 通过跟申请人充分的沟通协调、了解申请人诉求,在税务机关依法正确履职的情况下本着为申请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主动联系申请人和吴某协调争议,体现了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化解行政争议的决心,让申请人感受到了复议工作的公正和温暖,申请人也主动撤销了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名员工离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应当在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五日内为其办理社保转出,未办理转出视为该单位的正常缴费人,每月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机关负有社保费的征收职责,但参保登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属于人社(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即对2020年11月前的社保费欠费数据由人社和医保核算并通过特殊缴费方式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该公司发生的欠费属于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根据相关规定人社和医保部门核算后推送至税务,因此本案中对于人社、医保部门推送的相关数据税务局依法定职权征收,是依法履职的。

社保费的征缴纳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适用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依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本案中主管税务机关对社保费征收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典型意义】

社保费征缴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关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社保费争议时,极大的发挥了行政复议法中的调解作用,通过调解方式普及了法律知识、化解了复议双方当事人矛盾、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了实际问题。

本案中,芙蓉区税务局行政复议人员积极践行“复议为民”的工作理念,通过“复议+调解”的组合拳,探索出了一条新思路、新方法,最终促使申请人将社保断缴的缺口得以最快速度补上,该行政争议得到了圆满解决,申请人随后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

编辑:邬璐明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