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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游击队”施工时摔伤,是劳务还是承揽关系?法院判了!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 2025-09-09 15: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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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拆除农村老屋重建新房,工人在过程中不幸摔下受伤,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初,张某计划在老家重建一栋二层带 “炮楼” 的房屋,建筑面积超300㎡。张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单价220元/㎡,建筑材料由张某提供,吊机、架板等工具由李某一方租赁。

随后,李某召集5人施工。张某先后共支付工程款9万元,尚欠9000元未结。

2024年5月的一天下午,李某收工时在木架上滑倒,从高处摔落导致右肾挫裂伤、多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但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律关系与责任划分。

张某与李某的口头协议符合“承揽合同”特征:李某一方以自身工具、技术和劳力完成房屋建设,按建筑面积结算报酬,独立决定施工时间和流程,交付成果后获取报酬,故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二条相关规定,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案涉房屋为二层加“炮楼”且面积超300㎡,施工方应具备相应资质。

李某作为长期从事建筑的农村工匠,在高空作业时缺乏安全意识和防护设备,因自身疏忽摔落,是事故主因,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定作人,明知房屋需资质承建,却选任无资质的李某施工,且未审查其安全条件、未提示风险,存在选任和监督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全案判决:李某自行承担90%责任,张某承担10%责任赔偿4.26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务与承揽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需在一定期限内接受雇主指挥,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务,雇主则按约定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凭借自身设备、技术和劳力,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据此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一方独立完成工作且按成果计酬,因此被认定为承揽关系。

法官提醒,农村自建房需严格遵守《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为从源头降低风险,建议建房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房主切勿为“图省事”“省成本”而选择无资质的施工队伍,需对施工方的资质和技能严格把关;施工方也应主动强化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规范施工流程。只有各方切实履行自身责任,才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建房过程安全有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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