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无小事,
质量即生命!
但在贪婪的驱使下,
一些人“明知故犯”生产或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
这不仅是商业失信,
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系黄某(在逃)实际经营的武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所属工厂的厂长,该公司在厂区内安装多条消防水带生产线,使用PVC材料生产聚氨酯消防水带。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PVC衬里消防水带属于淘汰类产品。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以假充真,使用不具有聚氨酯材料性能的PVC材料冒充聚氨酯消防水带。经鉴定,该公司生产的消防水带存在“爆破压力”、“渗漏”、“附着强度”等不合格问题。
杨某于2023年6月入职武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其明知公司生产的消防水带存在质量问题,仍将不合格产品销售至佛山,仅6月-7月销售金额就达26.35万元。
至案发时止,武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外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消防水带共计833.69万元(包含各地销售金额816.21万元,库存金额17.48万元)。
邵某系长沙市某消防器材经营部老板,李某为该经营部从业人员,后邵某出资派李某至郴州开拓市场,经营获利两人按比例分成。经查,邵某、李某销售的消防水带生产厂家为武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两人在明知其销售的消防器材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两人共计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消防水带金额为270.63万元(包含销售金额249.16万元,库存金额21.47万元)。
2023年6月-9月,4人先后被公安部门抓获。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达830万余元,应当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邵某、李某、杨某在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听从老板安排管理生产,不参与原材料的采购、不负责对外销售,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不起决策作用,未参与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邵某作为公司在长沙的经销商,积极主动实施销售行为,系李某在郴州销售的犯意提起者、资金货源提供者,作用积极,应认定为主犯。李某负责郴州地区全部的销售工作,进行管理和决策,作用积极,应认定为主犯。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消防器材并非普通商品,其质量关乎生死存亡。销售明知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无异于在关键时刻堵住逃生通道、掐灭火场生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极端不负责的漠视,其危害后果难以估量。法院依法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彰显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消防器材务必选择正规渠道、认准合格证明,切勿购买来源不明、价格异常低廉的产品,若发现疑似伪劣消防器材,请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决不能为追求利润而牺牲质量底线,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等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和市场的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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