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随意停车看似图一时方便,殊不知可能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即使车主不在现场,一旦因违停遮挡视线引发事故,同样难逃法律责任。近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2月10日清晨6时33分,在南岳区某禁停路段,文某违规将其私家车停放在道路右侧。
此时,刘某正骑着自行车沿该路行驶,而行人陈某未按规定走人行道,选择横穿马路,恰好从文某违停车辆的前方走出。由于文某违停车辆严重遮挡了双方视线,形成视线盲区,刘某未能及时发现陈某,陈某亦难以预判自行车的行驶轨迹。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猛烈碰撞,导致两人受伤,其中陈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违法横穿马路负次要责任;文某因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制造视线盲区,同样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将刘某和文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法院在综合审查证据的基础上,采纳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主次的划分结论。
重点针对文某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文某在明确禁止停车的路段实施违法停车行为,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以及“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关键证据清晰显示,文某的违停车辆位置显著阻碍了自行车驾驶人刘某与行人陈某之间的相互观察视线,缩短了双方发现彼此并采取避让措施所需的反应时间。该违停行为所制造的视线盲区,是导致此次碰撞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其违法停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文某依法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鉴于文某的车辆已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陈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文某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该案一审原被告双方均已服判息诉,保险公司上诉后已调解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路边违法停车现象并不少见,但其潜在的安全隐患常常被忽视。尤其在清晨、黄昏等光线条件不佳时段,或者在学校、居民小区、道路转弯口等区域,违停车辆制造的视线盲区风险极大,极易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
违停非小事,静止亦有责。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务必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规定车位或允许停车的区域内。遵守交规,文明出行,切勿为图一时便利,将爱车变成道路上的“危险路障”,最终害人害己。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