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刘璇 实习生 何俊达 长沙报道
试用期长达半年,工资打八折且不缴社保,这样的用工安排合法吗?
近日,长沙市长沙县有网友在红网《问法湖南》平台咨询:“我所在的公司人力要求试用期半年,期间工资只发正常工资的八成,还不购买五险,是否合法?”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壮表示,试用期安排必须依法依规执行,不得随意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试用期“半年”是否合法,要结合劳动合同的期限判断。若劳动合同不足三年而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显然已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内也应当如数缴纳社保。若用人单位拒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五险,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社保补缴。
王壮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劳动者应当首先审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约定。如发现用工单位超期设定试用期、压低工资或拒缴社保,应当及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证据,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编辑: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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