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22日讯(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谢菲儿)7月21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发布严正声明,依法对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某侨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理由是其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实视频,恶意歪曲案件事实,侮辱、诽谤办案法官,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机关声誉。
据法院通报,近期,郑某侨在抖音平台、微博、微信群持续传播有关正在审理案件的视频,内容涉及对法院及法官的侮辱、诽谤性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指出,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接受法院批评教育后,郑某侨主动删除视频,并向相关法官及法院道歉,承诺不再发布类似言论。法院综合其认错态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法院强调,对妨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和媒体依法依规监督司法工作。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谢菲儿
编辑: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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