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易俊伊 长沙报道
最近,湖南一起“举报同学带平板电脑被打伤”事件登上热搜。案件中,班主任曾奖励举报者一瓶牛奶,法院认为,鼓励举报行为未能对青少年起到正面引导。最终,学校被判承担三成赔偿责任,举报者本人也需承担两成责任。
事件背后,“物质鼓励举报”折射出校园心理健康教育的不足。
7月1日起,《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将施行,首次将心理健康教育从“软要求”上升为“硬责任”,明确了学校、家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
这部条例,体现了哪些法律逻辑?在抑郁、举报、校园欺凌等心理危机场景下,各方主体应如何依法履责?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敬兰。作为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多所学校法律顾问,她结合多起案例,对条例相关亮点进行了深入解析。
谨记家长是“第一责任人”
在广东一例案件中,患有抑郁的16岁男孩小林在校跳楼受伤,虽书写了“这与任何人、任何事无关”的字条,但事件过后,家长和学校两方依旧为责任划分争执不休。
该案中,家长、学校都明知小林有抑郁症状,却未让其休学接受心理治疗。跳楼的前几天,家长察觉孩子情绪异常,给班主任发消息沟通,但班主任疏于处理。学校也从未向小林提供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
最终,法院判决家长承担80%责任,学校承担20%。
为什么?许敬兰指出判决要点,“父母才是对孩子心理教育承担主要责任的监护人,学校虽然具有监护职责,但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教育。本案例中,父母明知小林抑郁,却不安排继续治疗,未尽到保护义务,具有严重过错。”
这种裁判逻辑,也正是《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第五条的立法初衷——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
条例还强调,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监护人应当帮助其及时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不得阻拦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在不少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都能观察到,家长自身的心理问题其实会对孩子造成潜在伤害,但很多家长对此认识不够。”许敬兰说。
这一点在条例中也有体现:“监护人自身出现心理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自我调适、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学校是青少年的“第二个家”
将责任的视角转至校园,湖南就有一起涉未成年人欺凌的典型案例。
小江与同班女生聊天,被邻班的胡某认为“招惹其女友”,继而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持续性霸凌。小江在学校厕所内数次遭遇群殴,被迫使用折叠刀反击,导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事发后,小江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法院最终认定小江系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该案中,一个未成年人因被多次霸凌,走向“极端”。尽管判决结果是无罪,但背后更值得追问的是: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校园欺凌防治中,履责到位了吗?
针对该案,湖南法院的判决说明中有一段话:“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同时,“学校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规定,学校应建立心理健康分级预警和干预机制,定期筛查学生心理状况,及时识别并干预心理危机;发现学生欺凌行为的,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是青少年的‘第二个家’,但目前来说,对心理健康教育缺乏足够重视。”许敬兰认为,条例通过让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立心理咨询服务专门场所、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等措施,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的日常治理,真正把关爱落到每一个孩子身上。
多方共筑心理健康屏障
心理健康的教育与干预,并不仅是“几家之责”。许敬兰指出,“如果只是家长、学校单打独斗,依然会有‘漏网之鱼’;如果加强家校合作,同时织密社会协作一张网,也许更多悲剧能被提前化解。”
《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对此作了系统性设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检法、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都需积极参与,共同筑牢青少年的心理安全防线。
其中,公检法等部门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数据显示,去年以来,湖南法院发出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278份;省高院与省妇联成立的“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妇女儿童心理抚慰工作站”,取得良好运行效果。
湖南检察机关率先在全国开展心理救助探索,通过向专业医疗机构支付司法救助金购买心理康复治疗,已对26名被侵害女童开展心理救助。
条例还对“心理隐私”进行了特别规定,学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关于心理咨询的就诊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正当理由、合法程序,私自泄露、散布相关隐私信息,属于侵权,被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敬兰强调。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易俊伊
编辑:许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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