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龙山:这份司法建议,为医保基金上了把“安全锁”

来源:龙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 2025-06-12 11:36:57
时刻新闻
—分享—

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围绕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龙山县医疗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不仅让参保人明白了“医保报销后为何要退钱”,更用实际行动为医保基金安全筑牢了防线。

一场交通事故,引出医保基金的“隐形漏洞”

事情要从原告何某某的一场意外说起。2024年,何某某乘坐公交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花去数万元医疗费。经龙山县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何某某的医疗费用。然而,在诉讼前,何某某的医疗费已通过医保报销了1.6万余元。本应由侵权方承担的医疗费,却先由医保基金“垫付”了,若不及时追缴,这部分钱就会“打了水漂”,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共同利益。

法院“亮剑”:一份司法建议守护基金安全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看病的救命钱,不能重复报销!”龙山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敏锐发现这一问题,立即向龙山县医疗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何某某已报销的1.6万余元医疗费进行核实并追缴。

这一建议迅速得到响应。县医保局第一时间联系何某某及其家属,耐心解释政策:“医保报销的是‘自己该掏的钱’,要是侵权方已经赔了,咱可不能占国家的便宜。”何某某一家当即表示理解,表明在某保险公司理赔后将第一时间将16000余元退回。

为什么已报销的要退还?法律里有“明白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换句话说,医保是“保基本”的,不是替侵权方“买单”的。参保人不能既拿侵权方的赔偿,又拿医保的钱,否则就是“双重获利”,损害的是所有参保人的权益。本案中,原告何某某全部医疗费用经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对于已经赔付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医保基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资源,每一分钱都关系着千万家庭的健康保障。本案中,司法机关“主动作为”,通过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推动社会治理;行政机关“高效响应”,收到建议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联系;普通群众“积极配合”,主动退还相关资金。全民守护,实现了医保基金的“细水长流”,让医保基金真正成为“救命钱”“安心钱”。

来源:龙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