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基层依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制度依据。
即日起,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栏目聚焦《条例》重点条款,邀请专家解读条文内涵、适用场景和落实要求,帮助群众读懂条例、依法维权,也为各责任主体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郭薇灿 实习生 彭丹)
一场邻里争执,一次物业纠纷,一起劳资矛盾……
许多基层矛盾,起初只是生活中的“小摩擦”。但如果发现不及时、介入不主动,小问题也可能积累成大矛盾,甚至走向诉讼、引发社会风险。
如何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关键在于一个“早”字。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调解组织或者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单位发现矛盾纠纷后,或者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解;对于特定领域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相关单位还应当依职权主动开展调解。
这意味着,矛盾纠纷化解不能只是“群众找上门再处理”,而要推动治理方式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
围绕这一条款,记者采访了湘潭大学副教授黄艳好,对调解组织职责、行政调解适用范围等内容进行解读。
发现矛盾要“向前一步”,不能等问题变大
“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关键是推动基层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
黄艳好表示,基层单位首先要织密矛盾排查网络,将治理触角延伸到群众身边。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通过网格员日常走访、重点时段专项排查、线上数字化信息收集等方式,对邻里家事、劳资欠薪、物业纠纷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常态化摸排,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排查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前,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黄艳好说。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调解组织或者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单位发现矛盾纠纷后,应当依法及时调解。这一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相关主体责任,让调解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防范”。
申请调解有渠道,登记受理要规范
发生矛盾纠纷后,当事人如何申请调解?
《条例》明确,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
“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都是合法的申请方式,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区别。”黄艳好介绍,但口头申请同样需要规范登记,将当事人的口头陈述转化为书面记录,确保调解过程有据可查。
按照《条例》规定,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纠纷都属于调解范围。
调解主要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纠纷,例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物业矛盾、劳动人事争议等。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但情况紧急、存在矛盾激化风险的纠纷,调解组织也不能简单“一拒了之”。
“在告知不予受理的同时,调解组织还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和疏导,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黄艳好解释。
高风险纠纷,行政调解要主动介入
除了群众申请调解,《条例》还对行政调解提出了更主动的要求。
根据规定,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单位,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人事等领域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最大的区别,在于调解主体性质不同。”黄艳好介绍,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的一种行政行为,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开展的是群众自治性的民间调解活动。
对于“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如何认定,陆昌辉表示,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纠纷人数、当事人行为表现、社会影响范围、潜在风险程度等因素。
“不能简单以人数多少作为唯一标准,更重要的是判断纠纷是否具有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通过明确职责边界、规范调解流程,《条例》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让更多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编辑:罗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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