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已成为当下人们最常用的通信工具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诉讼时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提交法庭。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通过灵活采信微信聊天记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开始,周某出于经营需要在肖某处购买制作糕点的原材料,双方基于行业熟人交易习惯,未签订书面合同,货款采取“先供货、后结账”模式,双方供货及支付货款均不定期且频繁,每次原材料送达后均有收货人签字确认。2021年2月,经双方对账,周某对余下的6万余元货款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4月前一次性付清,并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随后双方继续供采合作,周某2023年共有3万余元货款未结清,加上之前欠条约定的6万余元欠款,共欠肖某9万余元。2024年5月14日,肖某将结算情况通过微信发给周某核对,周某回复“OK”表情,并于次日支付肖某3万余元。但在之后一次供货时,肖某发现周某经营的店面已经停业,且失去联系。肖某核对账单后发现周某尚余6万余元货款未结清,故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剩余货款6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约定进行制作糕点的原材料买卖,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现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违反了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书面供货单也不完整,亦未进行书面对账结算。在每月供货后,原告会通过微信告知被告未结清的货款数额,被告经常通过回复“OK”“好的”表示确认,法院据此认为双方此前交易中已形成“用表情符号表示同意”的惯例。2024年5月10日,原告将阶段性的送货明细及收款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核对,被告未提异议,并回复“OK”的表情。2024年5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下货款,被告回复“OK”表情,并于次日支付部分货款。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求,法院结合前后文字、双方交易习惯,在采信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基础上,最终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支付货款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