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花5万元做医美没效果,机构还跑路了?曾佳律师支招维权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作者:红网记者 编辑:redcloud 2025-06-19 09:22:01
时刻新闻
—分享—

律师说法
近日,有网友通过红网《百姓呼声》留言,反映自己遭遇到了医美骗局。
网友称,两年前,该网友在娄底某美容院做护理时,被店长安排和一名“托”拼房,在其诱导下购入了长沙某医美机构的VIP卡。随后,网友两次前往该机构花费近5万元做项目,但效果不佳。期间,机构一直劝说网友办理“医美贷”。最近,网友发现该机构更名跑路,拒绝提供合同档案和完成已购的服务,也拒绝为网友退款。
对此,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曾佳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提供了维权思路。

该医美机构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该医美机构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1、诱导消费与虚假宣传:安排“托”拼房,夸大医美效果,诱导消费者购买高额项目,涉嫌欺诈营销。

2、合同违约与跑路:机构更名后拒绝履行原合同义务,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拒绝提供消费凭证:新机构否认与原机构的关联,拒绝提供合同档案,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4、违规推销医美贷:劝说消费者办理美容贷,若涉及虚假承诺或高利贷,可能违反金融监管规定。

5、非法行医或超范围经营:若机构无相应资质或使用不合规产品,可能构成非法行医。

面对该情况,网友应如何追责?  

1、收集证据:保存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合同、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明消费事实及机构违约。

2、投诉举报

(1)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虚假宣传和合同违约。

(2)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机构可能存在的非法行医行为。 

(3)若涉及美容贷欺诈,可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

3、诉讼途径

(1)依据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原长沙医美机构及更名后的机构。

(2)根据《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预付消费纠纷中经营者跑路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并可要求场地提供方(如原机构所在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3)若原机构已注销,可追究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消费者如何有效辨别此类套路?

1、核查机构资质:确认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可在国家卫健委官网查询医生和机构备案信息。  

2、警惕营销话术

(1)对“拼房优惠”“限时折扣”“熟人推荐”等套路保持警惕,避免冲动消费。 

(2)不轻信“效果百分百”“无风险”等夸大宣传。

3、签订正规合同

(1)明确项目内容、价格、退款条款等,避免口头承诺。  

(2)保留所有书面材料,包括合同、收据、沟通记录等。

4、拒绝诱导贷款:谨慎选择分期付款或“医美贷”,避免陷入债务陷阱。 

5、选择正规渠道:优先选择公立医院或口碑良好的大型医美机构,避免“黑诊所”。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何思蓓 李洁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编辑:何思蓓 李洁

↓ 留言点击阅读原文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作者:红网记者

编辑:redcloud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pf.rednet.cn/content/646940/53/15055965.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