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位老人家,在明明有儿子继承的情况下,却把百万家产赠与给前夫,这是怎么回事?近日,广西柳州市两级法院对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被继承人的前夫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尽职履行照顾义务,获得协议约定的遗产。
戴某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6年与庞大某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庞小某,后庞大某逝世;2014年与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离婚。
2019年,戴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于是求助儿子庞小某,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戴某与蔡某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但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小某的强烈抵触。因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
法院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
综合全案情况,柳北区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说法
我国的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等。遗赠扶养协议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时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明确、清晰、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遗赠扶养可以让扶养人通过协议获得遗赠的财产,与“母死子继”的传统观念不一致,从而常常引发法定继承人与扶养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中,扶养人抱着友善的态度,依约诚信履行责任和义务,对被扶养人善始善终;被扶养人的儿子则是希望能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却怠于履行赡养义务,令人唏嘘。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在此,呼吁大家要尊老、敬老、爱老,用实际行动让老年人感受到关爱和温暖。
案例点评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是遗产引发的纠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无助老人向子女求助,而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而选择的一条法律途径。作为子女,本应要尽到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如果选择了“应赡养老人却不尽孝”,那也要承担“遗产无份莫懊恼”的后果,法院的判决既保障了扶养和被扶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及公序良俗。
为人子女,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之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来源:网络普法
一审:张美勤
二审:唐丽华
三审:刘 明
来源:网络普法
编辑: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