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城管宣
城市管理生根发芽,美丽都市硕果银花。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仅对道路路面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还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甚至破坏市政隐蔽工程,影响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
“道上”的事,都有哪些需要注意——
1.事前:因建设工程需挖掘城市道路或有其他占道需求的,应提前向城管部门报请审批,取得行政许可。
2.事中: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施工安全,同时注意维护市容,严禁乱堆乱放,避免影响城市环境。
3.事后: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城管部门现场复查。
案情简介1:
2024年5月24日,市城管执法局人员在升熙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曾某某涉嫌存在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为通高压电线进行电力改造,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挖掘材质为透水砖的城市道路。经现场勘验,曾某某挖掘城市道路长9米、宽0.6 米、面积5.4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通知书,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将挖掘的城市道路恢复了原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的整改要求和时间改正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市城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伍佰元整(¥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场照片:
案情简介2:
2024年5月13日,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李畋东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涉嫌存在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为改造排水管道,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挖掘材质为透水砖的城市道路。经现场勘验,当事人挖掘城市道路长7米、宽0.6米、面积4.2平方米。执法人员向刘某下达责令停止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该行为,修复已经挖掘的城市道路。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了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将道路恢复原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的整改要求和时间改正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市城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肆佰元整(¥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场照片:
法律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来源:醴陵
作者:醴陵城管
编辑:汤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