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波
不转发朋友圈罚款100元、每欠周报1次罚款20元、迟到一次罚款50元……《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少公司以加强管理、约束员工为名,设立各种罚款条目,这种“一言不合”就罚款的行为是否合理?( 7月25日《工人日报》)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其管理行为本应遵循法律法规的框架,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然而,将“罚款”这把锋利的剑,随意挥舞于企业内部,动辄以“加强管理”之名,行“侵犯权益”之实,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漠视。一些企业以“乐捐”“负激励”“水果基金”等名义变相罚款,甚至不交钱就从工资里扣,这些看似温情脉脉的罚款名目背后,实则隐藏着企业对员工权益的变相剥夺。
当前,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正在逐步重塑各行各业,为企业带来了转型升级的机遇。但在另一方面,随着远程办公、灵活用工等新用工模式的兴起,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方式也需要更加人性化、规范化。另外,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认识到,罚款并非企业管理的万能钥匙。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他们的积极性、创造力和归属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当企业频繁使用罚款手段来规范员工行为时,往往容易引发员工的反感和抵触情绪,进而影响到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
面对企业“罚款文化”的泛滥,我们呼吁相关企业能够回归管理的正轨。首先,必须明确罚款的合法性边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企业没有权力以“加强管理、约束员工”为名设立各种罚款条目,任何未经法律授权的罚款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予以制止。企业应摒弃“以罚代管”的落后管理方式,适应新时代用工环境的变化,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
其次,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尊重员工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沟通、引导、激励等方式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于员工的一般性过错行为,企业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员工的过错行为对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最后,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劳动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防止恶性竞争和不合理用工现象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宋波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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