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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上瘾更上刑

来源: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凤 编辑:贺凌笑 2024-06-21 17: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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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在香烟和电子烟里加“料”(含依托咪酯成分),让人一吸就“欲罢不能”,这种所谓的“上头电子烟”其实是披上伪装外衣的新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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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含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案,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彭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份,彭某在购买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多次容留他人(含未成年人)在自己的小轿车上吸食。2024年1月份,彭某再次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与其朋友(含未成年人)在某酒店吸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几人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显示依托咪酯呈阳性,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什么是依托咪酯?

依托咪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也是麻醉类处方药品,在临床上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成为列管药品。这就意味着非法持有、吸食、容留他人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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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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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凤

编辑:贺凌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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