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基层治理与依法解纷提供制度依据。
即日起,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专栏聚焦《条例》核心条款,特邀专家权威解读,阐释条文内涵、适用场景与落实要求,帮助群众读懂条例、依法解纷,也为各责任主体开展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郭薇灿 实习生 刘京彤 长沙报道
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就只能去法院“打官司”吗?
不一定。
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千差万别。邻里之间因为一堵墙产生争执,劳动者与企业因为工资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因为履约问题互不相让……有的适合调解,有的需要仲裁,有的最终需要诉诸法院。
问题是,不同解纷方式之间,能不能顺畅衔接?《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十条,回答的正是这个问题。
《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加强与行政机关、综治中心、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开展司法确认,并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毅律师解释,这一规定的关键词之一,就是“衔接”。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并不是彼此割裂的几条路。通过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衔接,一些适宜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可以充分发挥调解便捷、灵活的优势;需要司法保障时,又能依法与司法程序衔接。
司法确认,就是其中的一座“桥”。
现实中,有人会有这样的顾虑: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签了协议,如果对方事后反悔、不履行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后,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并不等于司法“缺席”。恰恰相反,法院通过诉调衔接、司法确认等机制,与行政机关、综治中心、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形成协同,让不同解纷渠道能够接得上、转得动。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司法协同,也不仅仅涉及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可以引导当事人自愿和解,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刘毅认为,从诉非衔接到检调对接,体现的是同一种治理思路:面对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不是简单地把所有问题导向同一种解决方式,而是根据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让不同解纷力量发挥各自优势。
这并不是为了让群众“不打官司”。而是让群众面对纠纷时,不必只有“打官司”一个选项。能通过调解化解的,让双方把话说开、把心结解开;需要司法保障的,让调解成果依法得到保障;确实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则依法进入诉讼程序。
从“单兵作战”到协同解纷,从一条路到多条路,《条例》第十条要打通的,是不同解纷方式之间的连接点。对于老百姓而言,这种改变最终落在一件很具体的事情上:发生纠纷后,能够找到一条更适合自己的路,把问题真正解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编辑:罗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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