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17日讯(通讯员 李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炼油币等虚拟货币层出不穷,人们沉迷于挖矿、炼油、买币、卖币不可自拔,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责任该如何承担?3月17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院审结了一起涉虚拟货币交易案件。
王某与李某某是同一个微信群群友,王某通过该微信群添加了李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向其咨询链油币的购买事宜。2022年3月20日,王某向李某某转账两笔合计140000元用于购买“链油币”。随后,李某某将自己账户中和从他人手中购买的“链油币”凑齐后,转至王某“链油币”网站的账户中。此后,双方经常通过微信沟通“链油币”的涨跌情况。2022年6月左右,该网站已经关停,无法获取当时的交易信息及账户资料。王某多次找李某某要求退还140000元购买“链油币”的货款无果,遂将李某某告上了法院。
渌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本案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二是王某购买“链油币”的投资损失140000元应由谁承担责任?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的“链油币”属于一款虚拟货币,本案王某与李某某之间的“链油币”购买行为属于该通知规定中明确认定违法的“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其交易行为应属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
李某某代王某购买“链油币”,李某某本人并非“链油币”投资的经营者和获利者,也并未实际掌控王某的虚拟货币,由于网站的关停造成王某的损失并非李某某所为,王某主张李某某返还14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王某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140000元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投机交易行为,基本遵循着与其他资产投机交易相同的原则,交易获利的基本方法是低买高卖,在交易平台上,交易者支付现金买入虚拟货币,或收到现金后卖出虚拟货币,投资者很容易通过交易平台投机炒作,价格波动幅度很大。其次,虚拟货币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严重忽略和偏离实体经济,无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因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投资等行为一定要谨慎,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红网
作者:李阳
编辑:龙琦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