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民法典宣传月来临之际,长沙仲裁委员会联合红网正式推出“典润长仲·以案释法”系列专栏,以案释法传递契约精神,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诚信履约,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通讯员 毛乐倩 陈湘莹 长沙报道
在私募基金投资中,投资人签约并完成出资后,是否可以因认为“宣传存在误导”而随时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本金?近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公布的一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纠纷案件,对私募基金投资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边界作出了明确回应。
2023年7月,投资人杨某与湖南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并认购该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份额20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该基金以合伙企业为投资主体,专项投资于某科技公司。
随后,杨某依约支付全部投资款。基金管理人则协助完成目标公司股权受让、工商变更登记及基金备案手续,杨某登记成为有限合伙人,持股比例为6.67%。
但在基金完成投资后,杨某认为基金管理人在推介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未完成投资回访即运作资金、逾期备案及提供虚假信息等违约行为。
2024年3月,杨某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00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协商未果后,其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请求对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约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围绕基金募集、风险揭示、投资回访、备案流程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基金管理人已完成风险评估、风险揭示、投资回访、基金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合伙企业也已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案涉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申请人主张的违约情形,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仲裁庭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私募基金投资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重点围绕投资人解除权边界、基金管理人合规义务及投资者审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审查认定。
仲裁庭认为,私募基金中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制度设计,核心在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投资人享有无限制、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尤其是在基金已完成投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投资人不能仅以普通宣传推介内容为由否定自身投资决策,进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
同时,基金管理人若已依法履行风险评估、风险揭示、投资回访、备案登记等法定及合同约定义务,且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则无需承担返还投资款或赔偿责任。
案件也提醒投资者,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行为,具备相应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人,应当在投资前主动核查管理人资质、备案信息、产品风险等级,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长沙仲裁委员会提醒,投资人若认为基金管理人存在虚假宣传、未落实适当性义务等行为,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依法维权。但在基金已合规运作、完成投资的情况下,投资人依法享有合伙人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与此同时,该案对于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强化契约精神、引导投资人与管理人依法履约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注:本文系普法宣传案例,相关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文中裁判观点仅为个案适用意见,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亦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处理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编辑:王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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