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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里的民法典|快递放家门口后丢失,算“签收”吗?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编辑:王媛 2026-05-18 20: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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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由AI生成。

编者按: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

当民法典走进生活,法律也不再只是书本里的专业词汇,而是一次次真实发生的热点事件:被“签收”却丢失的快递、一扇突然打开的车门、一场因宠物引发的纠纷……

即日起,湖南红网政法工作室推出《热搜里的民法典》栏目,聚焦近期引发关注的真实案例,用新闻视角解读民法典里的权利与责任。透过热搜背后的故事,看法律如何回应今天的生活。

红网时刻新闻5月18日讯(记者 郭薇灿)

“您的快递已送达。”

看到这条短信时,北京的张女士还在上班。等她回到家,门口空空荡荡,价值数千元的快递不见了。

更让她没想到的是,物流信息上,包裹已经显示“本人签收”。

快递到底去哪了?

原来,快递员在没有电话联系、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包裹放在了张女士家门口,并自行完成了签收。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递放置门口并代为签收,不属于合法完成投递。包裹丢失后,相关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一经报道,很快引发网友热议。

有人说:“现在很多快递都是直接放门口。”也有人留言:“短信一响,东西却没了,到底算谁的?”

看似日常的小事,背后其实关系着消费者最现实的权益边界。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梦婷律师认为,这起案件背后,其实涉及合同履行、侵权责任以及消费者财产权益保护等多个民法典问题。

“很多人以为快递扫码显示‘已签收’,事情就结束了,其实不是。”曹梦婷说,从法律关系上看,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付款后,商家有义务将商品安全交付到消费者手中,在真正完成签收前,商品风险仍由商家承担。

与此同时,商家与快递公司之间,则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的义务,是按照约定完成投递,“交到收件人手里”才算履行完成,而不是简单放在门口、驿站或者物业处。

曹梦婷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家门口签收”,已经成为快递纠纷中的高频问题。一旦因此造成货物遗失,快递公司或具体网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很多人一看系统显示‘已签收’,就觉得这事没办法了。其实不是。”曹梦婷说,“没经过收件人同意,快递员往门口一放,不算真正完成签收。”

她提醒,如果物流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实际没有收到货物,可以直接向实际派送网点或快递公司主张赔偿;如果货物尚未签收便被退回、遗失,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商家退款或重新发货。

“很多人觉得,快递放家门口是小事,丢了也只能自认倒霉。但法律并不这么看。”曹梦婷说,未经同意的“代签收”“门口签收”,并不意味着快递公司完成了投递义务。如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要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物流截图、监控视频等证据,方便后续维权。

如今,“不打电话直接放门口”已经成了不少人的日常遭遇。曹梦婷提醒,消费者如果明确要求“送货上门”,快递公司未经同意擅自放置、代签收,由此造成货物丢失、损坏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遇到纠纷时,不必被一句“系统显示已签收”轻易打发。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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