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3日讯(记者 肖依诺)拿着高仿珠宝冒充正品做买卖,这种行为该按诈骗论处,还是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
4月22日,长沙中院召开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新闻通气会,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被告人吴某锋、黄某海、俞某为牟取利益,合谋以不符合正品卡地亚工艺特征的珠宝,冒充卡地亚正品出售给收购二手正品卡地亚珠宝的商家。
三人分工明确:由吴某锋负责寻找高仿货源,黄某海在闲鱼、小红书等平台发布“二手卡地亚满钻项链”“二手卡地亚手镯”等信息,谈好价格和交易地点后,再由三人轮流出面与买家线下交易。
经查,三人分别在福建、广东、湖南等地多次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所得按约分配。
一审中,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维持原判。
同样都有“欺骗”的成分,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为诈骗罪?
对此,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审判三庭庭长程婧解释,区分诈骗和售假,关键要看是否存在实质的交易行为。“诈骗是‘假交易真骗钱’,售假则是‘真交易卖假货’。”
诈骗罪通常表现为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销售产品”为幌子,缺乏真实交易基础;而在本案中,买卖关系客观存在,买方虽被误导,但仍实际取得商品,被告人通过交易赚取商标给产品带来的溢价,从而获利。
法院指出,销售高仿商品,究竟应按诈骗还是售假定罪,要综合分析被告人主观故意和获利方式。依法准确区分不同罪名,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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