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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说同行“卖假货”,只是吐槽吗?| “反常识”知产课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孙婧紫 2026-04-22 20: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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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4月22日讯(记者 肖依诺)商家之间有竞争,本不稀奇。可如果在评论区诋毁同行卖的是“假货”,小心要承担法律责任。

4月22日,长沙中院召开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新闻通气会,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1年5月起,原告阳甲与被告阳乙合作经营“某记紫苏桃子”项目。后双方产生纠纷,在派出所调解下签署协议。

协议约定,双方均可继续经营某记紫苏桃子项目,继续使用某记紫苏桃子品牌,但互不干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以此向对方主张品牌使用费或补偿等。

此后,双方均以“某记紫苏桃子”为招牌经营。2023年2月14日,阳甲注册了“某记紫”商标,并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阳乙在美团平台店铺评论区回复称,其出售的是正品,而阳甲出售的紫苏桃子是假冒产品。

阳甲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主张阳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阳乙使用涉案品牌的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时间,且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均可继续使用“某记紫苏桃子”品牌。综合证据,法院认定双方系合作关系。阳乙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对于阳乙在评论区称阳甲的产品为假冒商品的行为,法院认为,相关言论具有明确指向性,足以使消费者知晓被指向的经营者,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损害了阳甲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背双方协议约定,构成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阳乙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阳甲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二审维持原判。

网络评论绝不是可以随意抹黑同行的“自留地”。法官提醒,判断一条评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关键看它的评论内容是否清晰指向被侵权人,消费者能否知晓被指向的主体;以及该评论是否足以误导消费者,从而对同行的商业信誉造成实质性伤害。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孙婧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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