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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有话说|3·15消费维权③:假名签约门店搬空 婚介“成功承诺”岂能一走了之?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颜姣霞 莫晓齐 阳杰 编辑:许蘩 2026-03-15 16: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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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红网推出“仲裁有话说 | 3·15消费维权”系列专栏,通过典型案例拆解消费维权难点,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实习生 颜姣霞 通讯员 莫晓齐 阳杰 长沙报道

签合同时承诺“介绍到成功为止”,服务未完成却关门停业,还用假名签约增加维权难度。

近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公布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支持消费者退还剩余服务费,并酌情支持违约金及部分维权合理费用。

承诺“介绍到成功为止” 婚介机构中途关门

2024年6月17日,征婚者祝某与某婚介服务中心签订《人工牵线婚介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12个月、服务次数5次,服务费1998元。

签订合同前,祝某曾对“仅介绍5次”的限制提出异议。为促成交易,该婚介中心经营者承诺“介绍到成功为止”,并将该内容手写补充在合同尾部,落款为“赵某”。祝某基于这一承诺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婚介中心为祝某安排了4次相亲服务,均未成功。

2024年8月,该婚介机构突然关闭门店并停止营业。之后,仅向祝某退还600元费用,其总部也仅表示可按照原合同提供剩余1次服务,拒绝履行“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承诺。

多次协商未果后,祝某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还剩余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

手写承诺优先适用 机构构成根本违约

仲裁庭审理认为,双方合同虽约定“服务5次”“不保证成功”“不退费”,但合同尾部的手写条款“介绍到本人成功为止 赵某”,已对服务期限和次数作出实质性变更,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效力高于原格式条款。

经查明,合同中落款的“赵某”实际上为婚介中心经营者皮某,其以假名对外签约,人为增加消费者识别主体和维权难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如实提供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

同时,该婚介机构在履行4次服务后关闭门店,客观上已无法继续提供持续性婚介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据此,仲裁庭裁决支持祝某要求退还剩余服务费1398元(扣除已退还的600元)的请求,并综合考虑违约情况、维权成本及公平原则,酌情支持违约金及部分合理维权费用。

仲裁说法:手写补充条款效力优先

长沙仲裁委员会表示,本案涉及预付费消费、格式合同及虚假身份交易等多个法律问题,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首先,警示婚介、教育、健身等预付费行业经营者必须守住诚信底线,不得虚假宣传或使用虚假身份签约。合同中的书面承诺均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尽量将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条款,并关注服务内容、退费条件及违约追责等核心条款。

此外,仲裁作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重要途径,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厘清复杂法律问题,兼顾法理与情理,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引导理性、依法维权。

长沙仲裁委员会提醒,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格式条款与手写等特别约定发生冲突时,以体现双方真实合意的特别约定为准,经营者不得无故抗辩;认定经营者根本违约的核心为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若其自身行为导致丧失履约能力、导致消费者核心诉求落空,即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颜姣霞 莫晓齐 阳杰

编辑:许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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