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基层依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制度依据。
即日起,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栏目聚焦《条例》重点条款,邀请专家解读条文内涵、适用场景和落实要求,帮助群众读懂条例、依法维权,也为各责任主体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郭薇灿 长沙报道
发生纠纷,一定要打官司吗?
一笔欠款、一场邻里争执、一次合同纠纷……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遇到矛盾后的第一反应是“去法院告”。诉讼当然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但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双方仍有协商空间的纠纷而言,可能还有更快捷的选择。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收到矛盾纠纷化解申请后,对可以采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方式化解。
一个值得注意的词是——“优先”。为什么要优先?哪些纠纷适合调解?选择调解,是不是意味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让一步”?围绕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董事会董事、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欧阳静。
“优先调解”,不是不让群众打官司
“《条例》强调优先选择和解、调解,并不是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表示,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都是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各有适用范围和特点。
相比诉讼,和解、调解程序通常更加灵活。当双方对基本事实没有太大争议,主要分歧集中在赔偿金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方面时,通过协商寻找双方能够接受的方案,有时比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更高效。
尤其是劳动争议、合同履行、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纠纷,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往往还夹杂着现实利益和社会关系。简单判定谁输谁赢,有时并不能完全消除矛盾。
“调解的优势,就是给双方留下协商的空间。”欧阳静说。
但“优先”并不等于“强制”。是否接受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换句话说,调解是多了一种选择,而不是少了一条维权的路。
调解不是“和稀泥”,合法权益不能打折
现实中,有人一听到“调解”两个字就心里打鼓:是不是各退一步?是不是为了尽快结案,让有理的一方也作出让步?
“这是对调解比较常见的误解。”欧阳静说。
依法调解的前提,是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再寻找当事人自愿接受、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因此,调解不是简单地“各打五十大板”,更不是以牺牲一方合法权益换取表面上的息事宁人。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的是,对“可以采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引导。这也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纠纷都适合调解。对于双方具有协商基础、争议焦点相对明确的纠纷,可以充分发挥调解灵活、高效的优势;而对于依法不适宜调解,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则应当及时进入相应的法定处理程序。
“判断一种解纷方式好不好,最终还是要看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得到保障,矛盾有没有真正解决。”欧阳静表示。
从“只有一条路”到“哪条路更合适”
《条例》为什么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和解、调解解决适宜调解的纠纷?
背后指向的是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变化。
过去,群众遇到纠纷,往往不知道应该找谁,也不知道除了诉讼、信访之外还有哪些解决渠道。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小纠纷,在多次奔波和长时间等待中逐渐升级。
多元解纷,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
欧阳静认为,不同矛盾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当事人诉求各不相同,化解方式也不应只有一种。能够协商的先协商,适宜调解的及时调解,需要行政机关处理的依法处理,应当通过仲裁、诉讼解决的及时进入相应程序,才能让纠纷进入更适合它的“出口”。这也是“多元预防化解”的意义所在——不是所有矛盾都涌向同一个出口,而是根据不同纠纷找到更合适的解决路径。
对普通群众来说,这种变化其实很具体。发生纠纷,不必先纠结“到底该不该打官司”。先把事情说清楚,把权利弄明白,再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解纷路径。能调则调,当诉则诉。目的只有一个:让该解决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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