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修正草案明确刑事诉讼的原则要求,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在完善人身强制措施方面,修正草案作出修改:一是增加关于强制措施定位和适用原则的总体要求,明确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坚持确有必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二是回归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三是完善公安机关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而延长拘留时间的规定,规范延长拘留的事由,适当缩短延长拘留的时间,并规定在拘留期间应当迅速侦查。四是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等。五是完善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增加规定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为完善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程序,修正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总体要求,强调应当严格区分财产属性,规范采取措施的范围,减少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二是规范异地查封、扣押、冻结,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涉案财物所在地公安机关;完善“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明确对有关财物不得挪用、坐支,不得返还、变相返还办案单位,不得与办案经费保障挂钩。三是增加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集中保管、先行处置和有关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理使用。四是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明确案件不同阶段对有关机关的要求,增加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涉案财物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定罪量刑的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并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五是保障利害关系人参与有关程序。增加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核实,听取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出庭。
修正草案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加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权利保障。
在完善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的实施机制方面,修正草案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贯彻党中央要求,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修正草案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方面作出修改: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征得其同意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增加规定有关机关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可以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增加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原则和要求,包括注意保护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尽量一次完成,避免多次反复询问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等。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1979年7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2012年作过两次较为全面的修改;新时代以来,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实践要求,2018年适时作了部分修改。实践证明,我国刑事诉讼总体结构科学适宜,权力配置合理有效,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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