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条写在纸上,成效落在现场。
近日,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例’”系列报道,选取全省各地矛盾纠纷化解典型案例,结合《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开展以案释法。通过还原真实解纷路径,为群众解纷导航,为基层治理支招。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案件即将开庭,两家国企却共同找到调解中心。一笔超千万元的货款,怎么付,成了解开纠纷的关键。
2022年3月,某国有材料公司因某国有建设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将其诉至法院。而在临近开庭前,双方主动联系湖南湘江新区商融多元调解中心,希望进行诉中调解。
“企业考虑得很实际,一是诉讼费成本,二是案件公开可能带来的影响。”该中心负责人李纪介绍,相较于判决,调解文书一般不公开上网,也能减少涉诉记录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
双方都有调解意愿,材料公司也愿意在付款期限上作出适当调整,但支付方式成了“卡脖子”难题。由于两家国企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同,每一步需履行各自的财务流程,普通的分期付款方案难以直接落地。
调解员多次与双方财务部门对接,反复沟通,最终找到解决方案:由建设公司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分期支付货款。材料公司可以按期收款,也可以根据资金需要提前向平台兑付,由此产生的贴息手续费用,由建设公司承担。
该方案既回应了材料公司尽快实现债权的诉求,也缓解了建设公司的短期经营压力,双方顺利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和合法性审查;相关人员在和解、调解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出现结果未达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
为什么要专门为国企参与和解、调解作出规定?
李纪在调解实践中发现,国企面对调解方案时,最主要的顾虑就是“怕担责”。即便调整给付期限更有利于实现债权,经办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仍可能担心,今后会不会因调解中的让步受到追责。
“第三十二条设置的‘不作负面评价’,能够缓解国企人员作出调解决策时的压力,让企业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纠纷。”李纪表示。
容错有着明确前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须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并接受合法性审查;相关人员还应当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这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划出边界,也为依法依规作出的商业判断留出施展空间。
在这起千万元货款纠纷中,调解桌上的“让一步”,为两家企业都腾出了继续向前的空间,也为国企依法参与调解提供了实践参考。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孙婧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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