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解纷有“法”|国企在调解中“让一步”,会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损失吗?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王艺卉 2026-08-18 16:15:15
时刻新闻
—分享—

编者按:《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基层治理与依法解纷提供制度依据。

近日,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专栏聚焦《条例》核心条款,特邀专家权威解读,阐释条文内涵、适用场景与落实要求,帮助群众读懂条例、依法解纷,也为各责任主体开展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现实中,和解、调解往往需要双方互作让步、调整诉求。

但若当事人是国有企业,可能面临一层现实压力:调解结果未达最初预期,会不会被认定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该条明确,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和合法性审查;相关人员在和解、调解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出现结果未达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具体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不妨来看两起真实案例。

公开裁判文书显示,某国有企业曾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各项费用近300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债务人随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胜诉判决,并未转化为实际回款。

也有国企通过调解兼顾双方利益。一起标的额超千万美元的涉外商事纠纷中,考虑到双方合作多年,法院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国有企业一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就清偿金额达成一致,也为今后继续合作留下了空间。

两个案例说明,诉讼结果并不绝对等同于企业权益的最终实现。选择和解、调解,有时更有利于控制风险、实现债权,也能为后续合作留下空间。

“《条例》相当于给相关人员设置了一道‘容错空间’,避免大家因为害怕担责,凡事都机械地打官司。”省人大法制委二处副处长李敏指出,需要注意的是,第三十二条所称的“相关人员”,既包括具体参与和解、调解的经办人员,也包括依法履行审核、决策职责的管理人员。

同时,《条例》也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划出底线。

第三十二条为适用“不作负面评价”设置前提:国有企业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关人员在和解、调解过程中还应当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

“调解方案是否符合企业整体利益,仍需建立在充分调查、风险评估和规范决策基础之上。随着配套规则进一步明确,国企参与调解将有更清晰的操作依据,也能更好地兼顾高效解纷与国有资产保护。”李敏表示。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王艺卉

本文为普法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pf.rednet.cn/content/646042/52/16184565.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