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度发展,虚拟货币在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其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境流通等特征,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全球利用加密资产洗钱的规模日益扩大。然而,虚拟货币的技术逻辑与既有法律规制框架一定程度上存在错配,致使我国在打击此类犯罪时面临行为定性、证据获取与追赃挽损三重困境。因此,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治理体系,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紧迫性。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定性困境及其应对
当前,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行刑衔接存在一定不畅。反洗钱法实质上取消了对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而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仍严格限定于7类特定上游犯罪,导致大量利用虚拟货币清洗非7类特定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只能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论处。因此,司法实践中,掩隐罪呈现出明显的“口袋化”倾向。基于此,应从以下两方面着力。
第一,在司法层面实现从被动识别向主动审查转型。一是提升专业认知。由最高司法机关牵头制定办案指南,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并将区块链分析技术纳入常态化培训,培养专业力量。二是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将洗钱线索排查作为审查上游犯罪的必经环节,侦查阶段须制作涉案虚拟货币资金流向分析报告;审查起诉阶段将洗钱嫌疑列为审查重点,对独立“漂白”行为依法追加洗钱罪指控,充分运用自洗钱条款追究上游犯罪主体责任。三是强化程序衔接。检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注重审查资金转移的实质目的,避免因上游犯罪类型而机械排除洗钱罪的适用。
第二,在监督层面激活检察监督与考核标准的引领功能。一方面,加强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对应以洗钱罪立案而未立的,依法监督纠正;对选择性取证等问题,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整改。另一方面,优化考核体系,增加洗钱犯罪独立成案率、追赃挽损率、“一案双查”落实情况等权重,引导检察机关重视洗钱犯罪案件的查办。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查证困境及其应对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与跨境特性,对传统证据规则构成系统性挑战,形成“取证难、认证难、证明难”的多重困境。证据调取方面,犯罪分子利用混币器、隐私币及去中心化交易所进行多层拆分、跨链转移,构建起横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复杂犯罪网络,传统侦查手段难以穿透;跨境电子取证面临规则不清、合作主体受限等问题,加上犯罪团伙在犯罪过程中销毁数据、加密通信,进一步加剧证据链碎片化。事实证明方面,公私钥机制导致犯罪主体同一性认定困难,将链上地址与真实身份相关联的去匿名化过程,技术门槛较高。同时,交易平台、支付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形成“信息孤岛”,难以整合还原完整资金链条,而侦查机关的技术工具更新往往滞后于犯罪手段迭代。因此,应在程序法层面探索构建以下证据规则。
第一,确立适应性的电子证据鉴真与审查标准。虚拟货币相关证据形式多表现为电子数据,但其产生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与传统中心化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在完整性、可篡改性上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可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区块链数据自我鉴真”的认定原则。对于能够通过公开区块链浏览器验证且哈希值(用于唯一标识数据的固定长度的数字值)保持一致性的链上交易记录,可初步认定其真实性与完整性,举证责任可向质疑方转移。同时,明确司法机关调取的、来源于合规区块链分析公司的链上数据分析报告(如资金流向图、地址关联分析等)的证据资格,将其定位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或作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延伸,并制定相应的质证规则,重点审查分析工具的可靠性、分析方法的科学性与结论的客观性。
第二,构建阶梯式证明标准与合理的推定规则。考虑到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完整链条证明的客观难度,可在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总体标准下,探索“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与“片段证据勾勒完整链条”的证明方法。对于主观明知,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可推定行为人具有洗钱故意,除非其提出合理反证:一是使用混币器、隐私币等专门用于隐匿交易的工具;二是以明显不合常理的价格或方式快速处置大额虚拟货币;三是使用与本人公开身份毫无关联且无法说明来源的匿名钱包进行高频、大额交易。对于犯罪链条,允许运用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构建证据体系,只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逻辑闭环,即使无法追踪到每一笔资金的最初来源或最终去向,亦可认定洗钱事实成立。
第三,探索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与规范适用。虚拟货币犯罪的侦查高度依赖网络技术手段。应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对区块链数据进行实时监控、流量分析、渗透测试等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与审批程序。建议参照对传统通信网络的技术侦查规定,结合虚拟货币网络特性,制定专门的审批门槛与监督机制。特别是对于需要跨境调取存储在境外服务器节点上的数据,或需要对开源区块链协议进行特定分析时,应明确其法律性质,避免程序瑕疵。同时,建立技术侦查所得证据的保密与有限使用规则,平衡犯罪追诉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之间的关系。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追赃挽损困境及其应对
追赃挽损是惩治洗钱犯罪、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环节。然而,当前司法实践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时遭遇三重困境:其一,法律属性冲突导致处置梗阻。金融监管层面确立的“禁止流通”立场,导致侦查机关扣押涉案虚拟货币后因缺乏合规变现渠道而陷入处置困局,可能损害国家罚没利益与被害人受偿权益。其二,程序规则真空造成环节割裂。从侦查阶段的私钥保管、起诉阶段的币值认定到执行阶段的变现渠道,各环节缺乏统一标准,致使生效判决面临执行不能风险。其三,跨境协作壁垒阻碍资产追缴。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规则滞后,导致对跨境转移资产的查封、冻结与追缴举步维艰。破解上述困境,应构建“国内协同、国际联动”的一体化治理框架。
第一,构建国家层面的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建议出台国家层面的涉虚拟货币涉案财物处置规程,统一查封、保管、估值、变现的操作标准。建设国家级涉案虚拟货币托管与处置平台,实现资产集中规范保管,并通过合规渠道(如定向拍卖或协议转让)进行处置。建立动态估值专家委员会,综合参考链上数据与国际主流交易所价格,形成公允的司法估价体系。
第二,积极参与并引领国际规则与协作平台构建。探索签署双边或多边的虚拟货币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专项协定。支持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协作链”,在保障数据主权的前提下,实现可疑地址预警、冻结令状态的可验证共享,提升跨国执法质效。
(作者分别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莹洁 郭少优 刘欣琦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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