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上头电子烟”被卖给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2920元违法所得背后,还牵出利诱未成年人代收毒资、转交毒品等情节。
6月26日,湖南高院召开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发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上头电子烟”贩毒案引发关注。
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被告人郑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仍多次向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烟油。其中,3次直接售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某丙,2次售与在校未成年学生某乙,共计违法所得2920元。
为规避侦查、掩饰毒资性质,郑某以利诱方式指使某乙提供个人网络支付账号代收毒资,并许以少量电子烟弹或小额现金作为“报酬”,唆使其帮助转移、提现毒资。被告人某甲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受郑某邀约,参与运送、交接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2次;某乙除协助收款外,还按郑某指使向同龄人转交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1次。
经审理,法院依法对郑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2万元。
法院同时对某甲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某乙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郑某既直接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又利诱、指使未成年人代收毒资、转交毒品,将未成年人卷入毒品犯罪链条,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同时,郑某利用未成年人账户接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被依法认定构成洗钱罪,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提醒,学生家长应高度关注子女异常消费、频繁接触电子烟及陌生网友转账等行为;学校应将“上头电子烟”识毒防毒纳入法治必修课;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电子烟实体店、微商渠道及娱乐场所“上头”产品的监管巡查,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协同发力,共同筑牢青少年禁毒防线。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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