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江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省厅、市局、县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从粗放管理、静态管控向精细管理、动态管控转变,从传统方法经验评判向现代技术科学矫正转变,矫正质量持续提升,工作态势不断向好,有效预防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促进了社会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一)打造社区矫正工作新阵地 。把握全省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试点机遇,主动申请成为试点工作“排头兵”。率先在岳阳成立高规格的县级社区矫正委员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先后投入400万,将一栋四层共1078平方米的办公楼打造成集“一个平台、两个中心、三大支撑体系、四个智慧化融合”于一体的智慧矫正中心。智慧矫正中心的全面建成使用,极大地提高了社区矫正执法的规范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了管理质效。
(二)打造“队建制”工作新模式。一是队建制改革成效显著。由县委编办发文批准,率先在全省正式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核定大队18名政法专项编制,设立五个执法中队,调配具有法律、心理等专业知识及丰富工作经验的公务员到执法大队、中队任职,真正实现了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二是社会、部门协同发力。建立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实施,公检法司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安排专人坐班和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有效衔接执法工作。广泛引入社会力量(包括4个律师事务所、8个法律服务所、2个志愿者服务工作站、1个社会工作服务站)协助参与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教育矫正、公益活动等工作,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
二、依法履职尽责,彰显社区矫正执法成效
(一)严格监督管理,牢守安全稳定的底线
一是严格落实“零容忍”“零懈怠”“零差错”的工作要求。层层签订管控工作责任状,把监管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由局党组成员分片包所联队,落实督查督导。二是严格落实“人防”“技防”“联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由专人管理监控和一体化平台,运用定位监管系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控,实现了24小时“全方位、全时段”定位及生物验证,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异常情况,及时拉响警报,形成一面隐形而又严密的“电子围墙”;落实与辖区派出所的联防联控,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防范有力,处置迅速,确保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三是严格落实“预研”“预判”“预警”的分析研判制度。每日汇总处理警报信息,异常情况当天整改清零,绝不过夜;每周统计未按规定签到人员,并进行安全研判;每月通报奖惩情况,建立并落实《训诫制度》,2021年1-10月,共下达警告24人次,训诫85人次,提请收监执行1人,提请撤销缓刑2人,提请撤销假释1人,累计排查问题隐患15起,整改问题隐患15起,有效确保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充分发挥训诫警示教育作用。
(二)精准教育帮扶,凸显教育矫正的质量
一是坚持分类教育与分段教育相结合,实施“十堂课”模式。把握入矫“第一课”,讲授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法纪意识,严格规范日常行为;上好矫中“八次课”,由值班律师、心理专家等根据矫正对象犯罪类型开展八次专题分类授课;重视解矫“最后一课”,通过谈话、普法测试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二是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实施“双学”模式。与平江县职业技术学校等多家学校建立联系,丰富社区矫正教育资源库。采取“集中教育+分类教育、线上学习+线下培训”相结合的“双学”教育模式。充分发挥线上学习优势,积极引导矫正对象进行线上学习,截至目前参与线上学习累计400人次。线下培训已开设就业创业技能培训课程及综合素质培训课程,邀请职业技术学校老师到中心现场授课,课程涵盖创业技能等六大类,接受线下培训人数累计400人次。三是坚持心理测评与心理矫正相结合,实施个案管理模式。与博爱社会工作服务站开展长期合作,引入心理健康测评和再犯罪风险评估两大系统。对矫正对象进行测评,评估其心理健康状态及再犯罪风险等级,建立专人专档。根据风险等级,结合犯罪情况、家庭情况、个人特长等量身定制个性矫正方案。2021年累计测评230人,形成矫正个案230份,筛选心理异常2人,再犯罪风险等级高者4人,进行心理干预6人。四是坚持帮扶与融入相结合,实施社会化帮扶模式。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平安平江建设等公益活动。通过开展和实施“青年普法志愿者基层行”、“交通执勤月”、义务清洁公共设施、助贫助农等系列公益活动项目,帮助矫正对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同时,延伸帮教职能,今年累计帮助解矫人员就业40人次,开展困难帮扶20人次。通过帮扶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很好的融入社会,积极回馈社会。
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道特殊防线。下一步,平江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立高标杆,争创一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把社区矫正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努力开创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平江、法治平江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湖南普法网
编辑:吴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