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醉酒男子再次袭警,警察将其控制在警车内
湖南普法网讯(通讯员 潘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行人勿入”也是安全常识。但云南籍男子张某某酒后竟然在高速公路隧道乱跑,还不配合交警执法并袭警,最终因构成袭警罪而受到了处罚。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袭警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乡乘车从浙江宁波出发回云南老家,途经湖南水府庙服务区时在服务区超市购买一瓶半斤装的白酒(约50度)一饮而尽。18日凌晨1时许,当小客车行驶至沪昆高速雪峰山隧道内时,张某某在车上要求司机停车,并且用手敲车窗、开车门,司机停车后,张某某下车在雪峰山隧道内乱跑,同行4人控制不住张某某便报警。湖南省高速交警怀化支队安江大队民警张某甲带领辅警姚某某赶至现场后准备将张某某带回服务区,在表明自己是民警并带张某某上警车的时候,张某某扯下张某甲戴在左肩的执法记录仪向张某甲左眼处砸了几下,导致张某甲左眼眼眶当场出血。之后,张某甲驾驶警车,姚某某以及赶来支援的辅警邹某某将张某某控制在警车后排,警车正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张某某突然用脚踢正在驾驶警车的张某甲后背和右手,张某甲及时调整控制方向盘才避免警车失控。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安江大队事故和巡逻办公室将其约束在椅子上时,张某某突然将邹某某踢了两脚并发出威胁。随后,张某某被移送至安江派出所,张某某在安江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又将民警谢某某下身踢了两脚。经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暴力袭警多人,且在高速公路隧道内车辆行驶过程中袭击驾车的民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普法网
作者:潘云生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