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10时,曾某科驾驶五菱面包车途径良田高速收费站疫情防控交通咨询点时,为不耽误返程时间,不顾指示牌引导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强行冲关,后被现场执勤交警拦停。曾某科被带回疫情防控点后,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查验,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苏仙区公安局依法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曾某科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7月29日13时许,罗某华与其侄子周某豪前往临澧县中医院探望住院的亲属。医院值班护士根据防疫规定不让未持有核酸检测报告的周某豪进入,罗某华因此辱骂护士,在抢夺大门遥控钥匙未果后用脚踢科室的玻璃大门,摔砸走廊边的体重秤。此举引起住院病人及家属围观,影响恶劣。安福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澧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案件点评:
在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形下,各级各部门都会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这些管控措施必然会对公众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需要广大群众给予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在疫情防控中,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增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多理解、支持和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社会秩序,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湖南普法网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